我准备将海南陵水的一套40年产权房产进行出售,房产证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商业服务”,本身这套房我们就是居住用。房产证权利人是个人。请问这样的房子进行交易,是按照住宅来收税,还是商服来收税?都涉及什么税种,请明确。谢谢!
如自然人转让房屋,转让方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一般纳税人用自己的公司名下的一辆车偿还欠对方的货款,是否做为销售处理?是的 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应的税率是多少?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该业务属于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我单位为北京销售方,购货方是青海西宁企业,现青海西宁企业要求我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咨询北京税务答复普票无法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请问青海省普票可以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我单位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未查询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的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税总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已取消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抵扣凭证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我单位与某部队合作,无偿使用部队土地建设营业住宅楼,该大楼于199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分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两部分,一层为营业用房,二至六层为职工宿舍用房。该大楼虽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列入我行固定资产账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公司有港内行驶的吸尘车、洒水车、装载机、吊车、托盘车、抓煤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辽宁省有标准吗?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怎样理解,是车辆自重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我单位与某部队合作,无偿使用部队土地建设营业住宅楼,该大楼于199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分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两部分,一层为营业用房,二至六层为职工宿舍用房。该大楼虽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列入我行固定资产账务。
今年部队要求收回该栋大楼,我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务进行核销处理。该房产移交部队后损失金额45万元。该项财产处置损失系军队政策调整造成的,请问:我单位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笔损失,若符合扣除标准,应出具哪些资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