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名称变更后多久后不用能用变更前名称进行开票,比如有没有什么期限,企业名称变更后多少天后,还用变更前名称进行开票视为无效发票。
企业在工商办理变更手续后,需要到主管办理相应的一些涉税事项手续,如:办理开票盘的信息,原来领用未开具完发票的退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等手续,这些都办理好变更后才能开具新名称的发票。时间没有特别规定。建议具体与主管税务局联系沟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将其报废出售,该资产系2009年之后购进,且购进时取得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请出售时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奖补,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山东省纳税人对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且单次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统一按照0.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净地),在土地闲置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和修建猪舍等,现需对土地进行开发,我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和个人拆除农作物和构筑物,但他们要求我公司按“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标准支付给他们。
请问:1.我公司支付这些“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后,能否在“开发成本”中税前扣除,若能在“开发成本”中税前扣除,是列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还是列在“前期工程费”中扣除?
2.若不能列在“开发成本”中税前扣除,可否列“资产损失”中税前扣除?
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实际到账金额是含税金额吗?是按什么应纳税额、税目跟税率申报增值税?是什么时候申报,是申请个税手续费的次月还是收到个税手续费的次月?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企业无偿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财务报表是列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政府补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请问:A企业向B企业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收到B企业支付的预付咨询服务费用10万元。在A企业尚未向B企业提供服务时,B企业反悔。
A企业需要向B企业退还10万元的咨询费,但是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违约的需要向A企业赔偿1万元的违约金。
所以,A企业实际只退还给B企业9万元。
那么请问:
由于A企业没有向B企业提供服务,那么这1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将从关联公司购买的货物(如子公司从母公司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应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需做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