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2018年11月份通过企业申请了租房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2019年3月份时够买了首套住房,2021年底交房。有以下问题想咨询:
1、这种情况是否影响个人征信?
2、因所购房屋在郊县离城区较远,可能有相当长一段时间都在租房居住。可否后期一直选择房屋租金支出专项扣减?选择这种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征信?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我司原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承担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因项目已全部交付完毕,该子公司于数年前完成清算注销。现因小区外墙瓷砖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经与业主协商,决定由我司承担该部分维修费用。请问:该房地产项目维修费用能否在母公司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该笔维修费用若确实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根据受偿方提供的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9年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原来的公司,请问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等还可以累计吗?还是像新员工一样重新计算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一项施工工程,建设方将其包工包料签署了施工合同,交给我们做。我公司以生产制造业为主,兼营建筑施工。那就这项业务,我们应该开什么税率的发票呢?
现在我们这边税政认为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全额按13%交税。
但是我们生产制造的产品与该项业务用到的材料根本不是同一类别,我们认为并不能将其认定为混合销售。
虽然工程是包工包料,但是该业务的用料需要我们外出采购,性质与建筑施工企业一样。甲方并不是因为买了我们的货才让我们一并提供服务,而是因为将这个工程给我们施工,用到什么货,要我们自己解决,他其实是购买的我们的服务。
新入职员工的医院体检发票,发票名头开具给员工个人,而不是开具给单位的名头,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要纳税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国土出让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红线外的一个村进行拆迁、改造为广场并对还建住房给村民。
请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该村的拆迁补偿、建设广场、还建房的的成本支出是否可以纳入成本扣除?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在2019年1-6月年因无住房享受了住房租金扣除政策,7月份贷款买房,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条件,7-12月是否可以按照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请不要照搬国发(2018)41号条款,我想知道,可以,还是不可以?
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6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