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青年,2019年7月之前单身,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1-6月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了住房租金。
2019年7月,该青年结婚,不再租房居住。配偶购有住房,自2019年1月开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直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那么,两个人结婚之后,该青年的配偶还可以想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吗?他们夫妻应该怎么办?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6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我在海南陵水购买了一套40年产权的商住房,除了土地性质区别于住宅,其实就是住宅。房产证用途一栏“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 /商业服务”,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整个房子我们就是用来居住的。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每年的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和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普通发票核定”模块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业务;您也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爱德基金会是一家注册于江苏省民政厅的公益组织,我公司员工2019年度以个人名义向其捐赠的5万元善款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常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经过几次发放办案补贴了解到,每个月的办案补贴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纳税。请问为什么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属于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法律援助条例》为行政法规,系国务院制定(仅标准由省级政府部门核定),对全国统一适用,应理解为国家统一规定,且该条文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根据办案成本核定的,并不是发放给律师的报酬,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当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行判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我有个朋友是低保户,今天(2019.12.10)上午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她说,她的低保资格被取消了,让她自己缴纳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每人250元),她上午就通过微信缴了费。今天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又通知她说,不用个人缴纳了,问:她已缴纳的钱该怎退呢?
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法院拍卖的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房子,被执行人不愿意配合签字或者被执行人联系不到的特殊情况,由法院写介绍信给房产交易中心查档,查明是唯一住房且满5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相关文件规定,拍卖类的免征个税一定要被执行人本人签相关文件,或者写相关书面文件,或者签字。本人不签字的话就不能免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证明该文书的有效性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