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平顶山分公司准备注销时,被主管税局告知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在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本金的6倍以上。
问题:主管税局征管部门及大厅人员知道“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政策,但却被告知只能按照系统自动计算显示的“残保金11353.34元加上滞纳金70423.67元,合计81777.01元一起缴纳,不能修改为”本金加上一倍的滞纳金”申报补交22706.68元(即11353.34✖2=22706.68元),被告知的原因为税务系统并没有对此种问题做相关操作或流程处理说明,也不知道如何在申报系统操作,也不知道具体找哪个部门或科室或人员解决。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查询缴费是否成功可通过以下途径:
(1)电子税务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社保用户登录-已缴费模块查询。
(2)代收点: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乡镇、社区、村(组)社保代收窗口查询缴费情况。
(3)税务大厅: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税务大厅窗口查询缴费情况。
(4)医保部门:详询当地医保部门或12333。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完成后尚欠A施工单位部分款项,同时A施工单位欠B公司款项,B公司准备到我公司购买商品房,因此我公司与A施工单位、B公司三方约定工程款抵房:我公司以欠付A施工单位的款项抵偿B公司欠付我公司的购房款,三方之间的欠款消除。我公司销售商品房给B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销售商品房中未以现金支付工程款,也未以现金形式收到商品销售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零售行业面对的是消费者,通常其不需要发票的。在消费者不需要发票的时候,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是无法在发票上体现的,那么企业可以直接按实际收到的销售款计算增值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请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句话?例如:乙方销售建筑材料,根据甲方工期要求分批送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甲方工程主体完工后的30日内支付材料用量的80%款项,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但并未约定一个具体的收款时间,比如年月日,这种情况算约定了收款日期吗?
一般具体的收款时间表述有年月日。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原房贷的贷款期限为79个月,期间多次提前还款,预计于2020年8月可结清,请问2020年个税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对贷款月份需要进行修改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经营活动调整的需要,将其自有的房地产投资到其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8】57号第四条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财税【2015】5号中的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的解读,重组土地增值税属于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件已经到期失效。如您所述,若贵公司是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全资子公司的,则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我单位为园林施工单位,一般纳税人。我单位购进的农机,农药和农膜,收到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农机……农药、农膜……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司为电商平台企业,为了推广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我司给予入住我司平台的零售商家给予补贴,对在商家店购买货物的消费者进行优惠或者减免,请问该种形式下可否主张商家针对我司给予的补贴进行开票,如何开票?开票内容是推广服务类还是商品销售类?可否开具专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019年10月12日,我在杭州拱墅区安能物流的点发了一票货,运费600多元钱,因为是给公司发的货,发货前也跟他们说清楚是需要开发票的,当时运费里还包含发票税点的钱,但直到现在发票一直没有开出来,每次问对方,也不说不开,就是说会申请开票,这种情况是否可能投诉它们?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