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资源整合时成立的煤炭企业,因开采技术等原因,2013年起立入缓建矿井,房屋大部分已不能使用,土地均为整合时承接过来的土地,业煤办理土地证,请问可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及土地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9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一、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二)应取得合法的房屋、用地手续,即必须有县以上政府颁发和批准的房产证和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三)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有关国计民生或吸纳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较多的企业,应重点给予扶持。(四)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企业改制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亏损的企业。(五)省局2011年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有特殊明确理由的,原则上不得上报减免税:(一)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内的企业用房用地。(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企业用房用地。(三)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房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房用地。(四)对通过减免税达不到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涵养税源目的(如已破产和虽未办理破产手续但多年没有经营收入)的企业用 房用地。(五)承包使用国家资源进行个人赢利的企业用房用地。(六)近三年已连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七)年末有盈利或年末货币资金较大并有能力缴纳税金的企业。三、减免税文书和资料的报批时间,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调查、审核时间统一规定为:县(区)局受理、审查、上报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限定在15天内);市局受理上报时间为4月6日-4月25日(限定在20天内);省局受理审批时间为4月26日-5月25日。各市局必须在4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逾期上报的,省局一律不予接收。四、减免税的核查和审批,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填报"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中所附的各类报表,并加报本通知所附的报表。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对报批减免税申请的企业都要认真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核;各市局对单税种减免税额未超过200万元 的,要派员实地进行复查和审核,省局对单税种减免税额超过 200万元的,也要派员实地调研和审查。各级都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关审查。上报的减免税企业必须经县(区)局、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文书、表格、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以及受理时间提前或上报时间延误的,市局应发回主管地税机关补充完善,否则不得上报省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贵局解释一下,财税[2019]20号第五条第二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此前”,是从发布之日起往前多长时间,从何时算起?
2、“未处理的事项”,是否指一到四条未征税的事项?
3、结合第1问和第2问,详细解释下第五条第二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日期是2019年02月02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9年02月02日起执行。在2019年02月02日之前已发生文件规定事项但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请问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指只要从事“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指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企业,建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您好,我司向A公司承租某一房产用于办公场地,租赁期限为5年。我司租入后花费了较大的费用将该房产进行装修,装修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综上,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且符合补亏条件,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是补亏前的所得还是补亏后的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扣除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今年准备注销时,税局告知我们2015年、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未申报缴纳,残保金金额分别为5632.64元,5720.7元,合计11353.34元。但去大厅申报时,显示残保金逾期加收的滞纳金分别为40132.56元、30291.11元,合计70423.67元,滞纳金已经超过未缴纳残保金的6倍。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河南税务公众号12月6日推送的交医社保途径挺多的,能否再推进一步,可以自行打印,做到真正的自助缴纳医社保。目前,自助缴费后还需到大厅打印凭证,虽然自助缴费方便了,但是打印还得在指定的大厅打印,对于需要留存凭证的着实没有太大改变。是有别的打印之法我不了解,还是确有推进的必要?
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缴费后:1、如果是去办税服务厅打印票证,则受区域限制,需要去税款所属办税服务厅打印。2、如果是通过手机app票证打印渠道打印,则生成二维码后可直接去自助机打印。目前票证打印不能自行打印。
税法上说“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请问税官若是纳税人得了大病,医生叫病人要自费购买救命药(国家目前还未纳入医保目录,药品有开纳税人个人姓名发票2019年自费药发生了好几万元)可否能算医药费?谢谢回复!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因此,未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可扣除。
1、2019年2月发放的2018年终金已经按一次性奖金计税或是计入综合所得计税并申报个税,汇缴清缴时可否对申报方式进行变更?
2、因工作单位地点变动,一个自然年度可否1-6月选择扣除住房贷款利息,7-10月选择扣除住房租金,11-12月又选择住房贷款利息?
3、四川省有关于通讯费个税扣除的标准吗?具体文号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