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建筑企业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按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如果不申报,能否计入施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请问税前扣除凭证是否一定要纸质档?
2、如果所有的会计凭证都使用电子档,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例:2019年1月发2018年年终奖4.7万,2020年1月发2019年年终奖5.4万,2019年个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问是按4.7万还是按5.4万来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我司归属2019年的年终奖总金额已定,因公司各部门的情况不一样,针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方式也不同,需要确认以下问题:
1、2019年度的年终奖,在2020年发,费用列支是可以归属2019年的吗?对应的依据是?
2、2019年的年终奖,销售部门的年终奖金比较特殊,发放是分批次发放,举个例子:张三归属2019年度的年终奖是15000元,公司在12月底发放了10000元,剩余的5000元会在年后安排发放,但是针对张三的年终奖金的个税已经依据“一次性年终奖金”计税方式,在所属期2019年12月按15000元的税金全额申报扣缴。需要确认全额是否符合享受归属2019年度一次性年终奖金的优惠政策?
张总同时在A、B、C三个公司兼任总经理(张总与三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A发放日常工资和缴交社保、B和C只按年终业绩考核发放奖金;张总同时也是这三个公司的股东之一),其1-12月基本工资由A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社保也由A公司缴交;B和C公司1-12月均未发放工资给张总,因张总在B和C无收入,B和C1每个月也未申报张总个税。在12月31日,B和C都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发放了一笔一次年终奖给张总,金额分别为5万和6万;同时A公司也发放了一笔年终奖给8万给张总。请问:1.A、B和C在发放年终奖给张总时,可否都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来代扣代缴张总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说只能有一家公司按这个方式申报个税,其他两家公司要并入综合所得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在汇算清缴时,这三笔一次年终奖可否按合计数(5+5+8=18万)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来计算张总年终奖的最终的个人所得税,还是只能有一笔年终奖不并入综合年得计税?3.张总如与B和C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会影响其年终奖的个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关于住房租金的规定,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那么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购买了期房(还需几年才能交房使用),这种情况住房租金允许扣除的截止时间是到什么时候?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还是购房合同的签定时间或者是期房的交房时间?
您好,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开始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若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选择扣除住房租金,则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利用房屋拆迁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离、重塑等技术手段制成再生砂、混凝土骨料,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销售砂石)税率3%? 适用简易计税可否按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若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