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那一项的。我不是独生子女,有一个兄弟,但是他是残疾人,可以由我享受2000元/月的标准扣除吗?
我认为政策应该考虑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的非独生子女比独生子女的赡养负担还要更重,不仅要赡养老人,还要帮助残疾的兄弟姊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第(二)点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但是考试是在2018年11月份进行,出成绩及颁发证书是在2019年,证书上只有一个“批准日期”写的是2018年考试当天,能在2019年抵扣个税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文件规定,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以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税发〔1990〕22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即在对纳税单位计征房产税时,可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这部分房产的计税余值予以扣除。
1、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红线内”配建“社区养老用房”(区别于“物业管理用房”),项目竣工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在民政部门名下,不做转移登记)。
请问:无偿移交社区管理用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于“红线内”配建人才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平台(直接登记在民政部门名下,不做转移登记)。
请问:无偿移交红线内人才住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本月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向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土地交易服务费,因对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无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专用章可以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但根据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代开的专票现在的解读是都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需视作土地价款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请问:市政配套费能否视作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时抵减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如你公司向政府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属于土地受让人按照政府出让土地统一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并取得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在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允许按规定予以扣除。
我公司存在不是本单位员工报销的差旅费,问题1. 对应的旅客运输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问题2. 相关差旅费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员工的具体情况是:与集团内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实际负责的工作是本企业的相关工作,在费用报销时,系统中,我们有一个跨部门授权报销的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我公司名称为“淮南市嘉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公司),注册地为淮南市,股东为安徽夏阳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夏阳公司,注册地为合肥市)。2019年11月份转让给朱帮伟(个人,住所地在淮南市)。营业执照已变更,现在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转让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净资产1400万元,股权转让价1000万元。请问,在此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缴纳哪些税,纳税义务方是谁(嘉元、夏阳、朱帮伟)?缴纳地在哪(合肥、淮南)?谢谢!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外提供旅游服务并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需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印花?
2.开展业务过程中,第三方运输公司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旅行社和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