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为政府无偿配建的学校,在无偿移交政府时,增值税上由于用于公益事业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需要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该条款并无无偿移交政府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还是说可以直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将其成本确认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而无须视同销售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如果要确认为一项收入,是否要同时确认一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公司与XX村民小组签订了合作协议,村民小组出地,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房地产公司还支付了部份货币给村民小组,实际是以地换房,即将村民小组的土地转移到房地产公司名下(村民小组的土地是划拨用地),房屋建成后,村民小组或村民分配了部份房屋,其余的均为房地产公司待销售的房屋,在村民小组将土地使用权转移至房地产名下时,房地产公司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仅仅是支付的货币部份缴纳契税,还是按转移时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缴纳,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您好,想咨询下期末留抵退税的相关事项,1、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增量留抵税额是指次月期末留抵税额与上月期初留抵税额的差额,这个大于0即可?2、现在是11月,若4-9月满足条件,是否可在11月进行申请?3、若满足条件,申报流程是?是否为纳税人向大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由大厅完成内部流转手续?4、若满足条件,在次月申报期提出申请即可还是需要走完全部的流程?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您好,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年终居民个人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还需要与您进一步核实您养老保险参保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的是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议您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后,被合并单位原有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作为新合并公司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二条,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现在新户税务登记后,各个税务所不主动去给对应的企业分配对应的专管,要等好久,我想知道有期限没?或是能不能主动分配,还是说必须是纳税人再多跑几次去自己分税管?建议完善一下 管户分配和分专管及时性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规定:“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单位给我发放的取暖费还用交个税吗?我所在的单位属运城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办理了税务登记,单位按照运城市人社局批准的标准发放给职工2019年取暖费,现在遇到是否用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发放的取暖费符合相关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则免征个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