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东营的一家民营企业,现在想要和胜利油田下面的一个公司合资注册成立一个新公司,公司的名字还是想要冠名胜利油田,请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进入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系统申请企业名称。
您好,我想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审核通过,当时填写了4个股东,但是因为某种原因想去掉当时填写的一个股东,在股东变更栏发现只能对股东进行更改,并没有找到删除按钮,请问怎么才能删减股东?谢谢!
企业名称申报登记通过后,未办理登记注册前股东不能变更。
一家有83年历史的意大利知名企业,在全球有近百家公司、工厂,目前在广州有一家工厂,因面临拆迁,现拟通过其在香港的全资投资公司在浙江湖州投资一家全国总部工厂。为保证其生意连续性,以及对当地政府的承诺,初步拟定的名字为xx建筑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目前收到工商总局回复,港澳台不属外资企业,不能使用“中国”,请问还有什么途径能申请这一名称?
您好!我是香港一家公司,在安徽省投资企业,我们香港公司占股75%,根据公司《章程》我们可委派3/5名董事,并由我们指派董事长。
当我们持相关香港公司的委派文件及公证文件去办理变更时,注册部门一定要盖公章,由于我们委派的前任董事长(并不是股东)不肯离职,不愿交公章。
我们经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决议废除原执照和公章,重新办理执照后,再去刻新的公章。根据总局2019年1月2日新频发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没有要求一定要盖公章。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意见是有法律效力的。
请问总局,根据《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公司《章程》,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只要核定股东的合法身份,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注册部门是否也应给合资企业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2019年06月26日我变成了成都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为郜波,该公司名称为“四川久源润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8AYA571),控股方为福建省华智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和双银创促。
这是一家军民融合的孵化企业,有公家背书按理说应该更要严谨办事。07月01日发现被变更的消息,和福建华智公司交涉,对方出具了澄清函,表示该行为系该公司旧员工的不法行为,他们并不知情。
我们知道工商变更时需要股东决议书加盖公章等严格的材料审核,这种说辞很难令人信服。
07月04日我找到了证据,准备提交给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特发此贴作证,希望能够帮助我顺利撤销这个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回省后更换了身份证,5月27日取得了新身份证,旧身份证6月3日已被当地派出所回收作废。
造假方并不知情继续使用我的旧身份证信息在06月26日将我变更为公司法人,我想这是老天有眼吧。从这个意外事件我们应该吸取几点教训:1,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应该妥善保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2,法人变更算是很重要的事情,工商部门并没要求本人到场,税务部门也是,甚至连身份证原件都不要求,行政程序需要完善。出错了要求纠错却很坚定地要求你本人要到场,还要受害人举证,真是滑稽。
3,公民个人和企业打官司,时间和精力都不能抗衡。希望网友们为我助力,我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我单位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华友”系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应在全国企业注册系统中受到保护。但我们在四川省进行企业注册时,发现“华友”字号没有受到保护,可随意注册。
我们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窗口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复是他们没法处理。
请问有何办法解决我们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根据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推荐,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推荐。”此外在《章程》股东会职权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中并无其他关于公司董事长产生方式的任何相关表述。
请问,在此情况下,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产生后,是否由甲方股东写一份董事长推荐信即可确认该公司董事长人选,公司凭推荐信即可办理工商注册中关于董事长人选的变更手续?
申请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注册系统申请。网上填报企业名称时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下一步填报,企业名称成功提交后,申请人可随时查看名称申请状态,一般3个工作日会有审核结果。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后,申请人注册成立母公司时,是要求先成立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具备成立集团的相关条件后再变更母公司名称为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呢?还是可以在设立登记时,直接成立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总局领导予以明确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您提出的问题,不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核准范围,请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我公司(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开设一家公司,近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了“康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并获得了总局的预先核准,编号(国)名称网上核准内函字[2019]第102225号。但前往德清县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下一步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衢州龙游县有一家成立于2016年的“浙江康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故拒绝了我们使用“康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名称的要求。
我公司当即联系当地信访部门,询问为何在我公司早已注册“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并在业界享有一定声誉的情况下,他人还能在龙游县注册相似的名称?而在与之相似的情况下,我公司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核准,却无法使用相似名称,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文件依据。
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管局的答复,我公司查阅了相关文件,发现如下条款与“名称相似”有关: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九条:(二)企业名称与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浙江康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衢州市龙游县)在“杭州康诺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拱墅区)早已注册的情况下被允许使用其名称,那么同理“康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拟注册于湖州市德清县)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情况下也应当被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