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出租,月10000元,本期由于租户延期付款,收取了70元违约金,由于房租按简易征收5%征收增值税,70元违约金是否也按5%税率开具?是否需要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中?
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故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按5%征收率征收,需要计入从租计征房产税中。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每年租金300万;2020年12月开租金发票300万,2021年1月开租金发票300万,是否一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实际年租金才300万,只是开票时间接近,能不转一般纳税人?
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您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假设我在机场的停机坪租赁了一个流动摊位,但是地点不固定,摆摊地点由机场决定,且他更换地点的成本非常小,我自己不能自行决定或者主导摊点摆在哪里,应该不算租赁,那么机场给我开票时候,应该开具什么项目呢?税目是什么?税率又是多少呢?
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方法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率5%。
请问,村委员出租房产给某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我公司开发一政府回购安置给第三方安置户,回购款是按进度拨付,收到预收房款时要开具零税率预收款不动产发票给政府拆迁部门,到房屋交时,要全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给第三方安置户,开预收款零税率发票和开全额9%发票的对象不同这样可以吗?
根据您所述情形,可以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开具给政府拆迁部门;实际销售不动产的征税发票据实开具给不动产购买方(安置户)。
公司税号:91340100MA2TH9274K,于2020年12月从合肥变更迁移到长沙。由于2020年12月之前的进项没有勾选认证,迁移到长沙后,勾选认证系统找不到了。请问这些没有认证勾选的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具体建议与主管局联系咨询。
您好,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咨询财务会计主管部门。居民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依照下列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目前在张家口市缴纳购房契税中遇到了问题。因为涉及到契税缴纳,还请给予明确答复。
问题一:关于契税优惠 即财税[2016]23号文件,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区域范围是否可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定义执行。即家庭唯一住房是否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仅拥有一套住房。
问题二:关于附件: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的地域范围?诚信保证书为补充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保证。上面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地域范围是否也按照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定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