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破产清算拍卖厂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应付的工程款因款未付,施工单位也未开具建筑发票,请问如何计算工程项目扣除金额?法院认定的债权人判决书可以作为凭证依据吗?
1.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为壮大公司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下属园区管委会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需要缴纳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是否有减免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无偿划入但指定专门用途并规范管理、其他无偿划入等划入资产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请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我同学他们公司组织员工通过公益组织给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方捐款,这个组织没有为捐款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我同学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饲料产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全部免税吗
财税2001第121号对国税发【1999】39号文的一、二进行的修改,2001年8月1日后执行财税第121号文,那么国税发【1999】39号文的三要怎么理解,还有效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第三条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感谢对该问题的答复。答复只是罗列了税务局的文件,这些文件我们都知道,但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此再问一下。18号公告第十四规定“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里的“抵减已预缴税款”到底该如何抵减?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这两种抵减方式结果差异很大的。请以文字形式答复,谢谢!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请问建筑行业开了612开头的建筑业预收款不征税普票,需要预交税款吗?若是,是不在当月预交吗?需要预交那些税款及比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我公司与北京一家上游企业合作,上游企业派遣一名员工入驻我公司并签订派遣协议,这位员工社保、 工资由北京公司支付一部分,我方只承担基本生活保障工资3000元+日常费用(出差)报销。问:这位员工的工资及日常费用 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把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员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很多年前住房补助全部批好的),在2020年6月补发到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笔非现金以公积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助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麻烦详细告知,在线等待。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