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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自用旧设备转让,是否并计营业收入

自用旧设备转让,是否并计营业收入

我是一家已经停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020年房屋出租收入为440万元,但在2020年12月让转了一批以前自用的旧设备,转让金额80万元,问这个80万元是否并计经营收入中去,如果要并计收入,年收入将超过500万元,是否企业要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物业公司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物业公司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产权属于开发公司,该房产开发公司成立一个物业公司,将房产无偿提供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将房产出租给商户经营收取租金,请问房产税可以由物业公司按收取租金计算缴纳吗?还是以房产开发公司为纳税义务人,物业公司代为缴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水费简易征收-污水处理费

水费简易征收-污水处理费

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水费采用简易征收纳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否开具免税普票,如果可以,是否要备案,相关的政策文件是什么?如果不可以,是否应和水费一起开票,作为水费的扣除,即以开票的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支付的水费(含污水处理费)作 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办税百问

出租后的土地税、房产税谁来缴?

出租后的土地税、房产税谁来缴?

你好,请问土地房屋出租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缴纳,还是承租一方缴纳?

如果没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谁承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纳税知识

委托贷款合同提供贷款人即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证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

委托贷款合同提供贷款人即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证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

委托贷款合同提供贷款人即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证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还是必须要提供委托人的金融机构证明才能允许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河南省濮阳县普通住宅标准?

请问河南省濮阳县普通住宅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规定:“二、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车船税交重复了

车船税交重复了

2016年1月5日开始买的保险车船税交的2016年的,第二次2016年12月买保险交的车船税还是交的2016年的,现在因为疫情保险时长延期一个月,2021年2月5日保险到期,2021年1月买保险交车船税交了2020年2021年两年的车船税,之前多交的车船税可以退不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酒店误开专票业务后,其他业务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疫情期间,酒店误开专票业务后,其他业务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我公司为酒店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按政策20年享受免税政策,因员工对政策不熟悉于20年8月误开具了2张增值税专票,且无法追回,我公司已对开具专票部分全额缴纳税款。现税务局要求我们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税收减免。需补交20年整年的税款。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十三问:“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非营利民办学校学杂费收入是否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民办学校学杂费收入是否为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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