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87号文中第四点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该条例中“合法有效凭证”都有哪些?若在竞拍土地时,上交的土地开发总公司保证金收据能否作为合法有效凭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约定:将向土地开发总公司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保证金抵作该期土地出让金)?
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应税货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物价款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次日,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了全部货物,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销售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均与实际相符,但发票价税合计为70万元,此后未发生补开、换开发票等行为,且差额30万元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计入营业收入,该笔交易不享受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且无销售折让、折价等特殊约定,此种行为销售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每年租金300万;2020年12月开租金发票300万,2021年1月开租金发票300万,是否一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您好,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您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请问,补发上一年度工资,计个税的时候是并入发放当月于次月纳税申报,还是在汇算清缴时计入上一年度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1、一张发票上只有一个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该发票是否需退回重开;2、因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晰,是否可以在发票上盖2个或多个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政策明文规定?如果有请同步给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综上,文件暂无规定因发票专用章不清晰重新加盖为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我在成都市名下有三套房产,目前有一套属于直系亲属赠与的,那如果我先出售掉非赠与的两套,并且赠与这套满5年在出售,那是否可以减免20%个人所得税。(四川非成都无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收到一张延安汽车东站的“陕西客运机打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也看不出开票的单位。是否需要加发票专用章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摩托车购置税税率是多少,排量多少的不需要缴纳购置税,各排量税率是否有区别?
2.开出去的摩托车发票税率,对上牌是否有要求?比如我们办理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1%,是否可以办理摩托车上牌?
3.办理购置税能否在网上办理?操作流程?
注册地址是云岩区宝山北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