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和我老婆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各自买了一套房都是首套房且90平方米以上,但交契税时已办理结婚登记,请问还能享受契税首套房优惠吗?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司是房地产公司,现有如下开票业务咨询:
我司销售房产赠送产权车位,因房产销售合同已在住建局备案,备案合同为住建局固定模板,无法增加赠送产权车位条款,我司采用补充协议增加赠送产权车位约定。如:销售备案合同价格200万,车位市场价10万,我司实际收款200万。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开具?赠送的产权车位如何体现在发票上,以便赠送的产权车位可以有发票办理产证?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销售房产赠送车位属于有偿赠送行为,您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分配房产及车位的销售额,车位无需按照视同销售单独计提销售额,据实填开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查询缴费记录: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接受缴费个人查询。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实现电子数据实时互传,具体问题您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接收手续费银行账户的收款人名称和扣缴义务人名称不同(找到原因是括号的全角半角问题)怎么修改. 扣缴义务人的全角括号是正确的,银行账户的收款人名称不对。
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查询缴费记录: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接受缴费个人查询。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实现电子数据实时互传,具体问题您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您好,办理的税款缓缴,省局审批没有通过。审批驳回日在税款缴纳期限之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需要缴纳是在税款缴纳期计算滞纳金还是在审批驳回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好,我咨询一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这个公司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征规定的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开具了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有这种说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了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对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企业,能否同时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50%政策?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不仅可以缓解因国补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引起的现金流压力,也可以减少财务成本增加利润总额进而提高企业所得税,同时,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后,企业进项税额会大大减少,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会提前很多,也可弥补增量留抵退税的财政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