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2020年购买的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及安装材料,2021年1月安装完毕,1月份发生的安装材料是20年12月份购买的,请问本月安装完毕且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还能享受 财税【2018】54号文件当中的购进500万以下的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2021年的新政策是否出台?盼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我方2015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对应的土地拍卖佣金直接支付给政府委托主持拍卖的拍卖公司而并非政府,且取得的佣金发票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项目和内容分别为“其他服务-佣金”,收款方也为该拍卖公司。
现项目进行土增清算,请问该笔佣金是否可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鉴于拍卖佣金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拍卖佣金不可列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但可以列入管理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我公司为某建筑企业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料由我公司负责 ,并负责加工成对方需要的规格,怎么开具发票,开票大类怎么选?可以按销售货与提供加工分开开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已经取得了增量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但是我公司在取得退税的当月,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忘记了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扣除且已经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现在已经更正申报导致了多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请问现在多缴的三项附加税能否申请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栋2000平方米幼儿园,在土地出让时未约定幼儿园是否作为公共配套移交,幼儿园建成后一直作为售楼部自用,我单位在2019年12月完工进行竣工备案(还有部分房屋未售),幼儿园建成后一直作为售楼部自用,在2020年7月才移交给教育部门,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在2019年12月将幼儿园作为公共配套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如果不行我们是否可以在2020年7月作为配套计入开发成本计税成本(此时还有未售房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我公司从事的是货物运输,由于运能不够,没有足够的车辆,故此在网络货运平台货运宝上通过APP找车拉货,由于我公司的合同单位需要专票,我公司能否用货运宝平台提供的专票作为进项,给货主开具我公司的专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公司内部食堂,不对外营业.
1. 去菜市场买菜,没有发票,会计上如何入账?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2. 如果去超市买菜,超市购物小票或超市开的发票,是否可以入账?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经过包装后的自产农产品农产品还是属于自产的农产品。 建议您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生猪饲养,A公司免费向B公司提供猪幼崽、饲料、兽药、技术支持,(A公司的财务核算上猪幼崽、饲料、兽药等不做销售处理,计入生产成本),B 公司在自有猪舍代A公司养殖,等生猪达到出栏状态后由A公司收回再销售,根据代养协议A公司支付给B公司代养费,B公司给A公司开具代养费发票,请问,A公司回收的生猪再对外销售,能不能按照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