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请明确具体问题内容。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系统带出的“本期预缴税额”数据与实际缴纳税额不相符的,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房地产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销售服务,促成客户与地产公司签约,签约后房地产公司按照销售额给第三方的销售人员发放佣金(即销售提成)。问题如下:
1、房地产公司直接将佣金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销售公司?
2、房地产公司将佣金转账至第三方销售公司的账户,销售公司为地产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同时第三方销售公司将佣金发放给销售人员。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第三方销售公司?
您好,我在淘宝一家14年老店购买物品,商家说只提供一个月内发票,软磨硬泡后告诉我只提供12月份订单发票,我同意了,但是我要求商家开专用发票,商家跟我说了三个小时,总结一句话“普通发票可以开,专用发票不能开”,我没办法,直接说那咱们等周一给税务局打电话吧,他态度开始转变,告诉我能开专票,但是要我给钱,我就想咨询一下,为什么开普票不要钱,开专票要钱,他有没有权利问我要这个钱。第二个问题,如果对方拒绝开专票,只开普票,我应该用什么方法能要到这个专票。(对方淘宝网店,居家家您身边的居家伴侣)当我说要找工商和税务的时候,对方马上把地址和店名告诉我,我感觉背景可能很大,我是不是斗不过?
问题1、请问我公司员工如果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租车协议,但是是0租金协议,相关车辆费用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2、我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一公里一块钱标准给补贴,这个差旅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1.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在开封市振河二楼迪信通购买苹果手机后,商家并未开具发票,索要电子发票被商家以需要时可以补开,开不出来,机器坏了等理由拒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我是一家灵活用工就业服务平台企业,请问:1、自然人与灵活用工就业服务平台企业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按月结算劳务报酬的可否视同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人员享受月收入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该服务平台企业可否代理自然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您所述情形,自然人为他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不适用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政策,不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
2、自然人提供经济代理服务,应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这个问题网上争论的很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增值税一般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不分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全都可以抵减增值税;一种是只能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项目中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如果抵了其他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实质上是其他项目预收的房款没有预缴增值税。请问?新疆是如何执行的?希望以文字形式答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们是杭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批酒店式公寓,销售许可证于2017年度取得,房屋于2017年底竣工,竣工后用于出租,已出租了将近2年,尚未销售,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们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是按照新房还是旧房进行?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