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税手续费退费显示企业清算行行号为空,我把三方协议作废之后重签,银行账号和清算行行号重填了一遍,还是一样的问题,在税局窗口查询我们的银行账号一切正常,现在个税手续费退不了。
若您的提示为:“查询企业清算行行号为空”,建议您联系所属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菜单,维护下退税开户行,然后用该单位的存款账户签个三方协议,保证两方退税开户行信息一致就可以了。签完后,可以做企业数据同步补偿,保证信息同步。
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不符合简易注销的纳税人需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办理注销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仅针对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办理,其他类型纳税人无需办理。?
夫妻主要工作城市在同一城市,但是租的房子不在一起,那么住房租金的扣除怎么扣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公司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肉鸡饲养,肉鸡回收后公司再对外销售能否享受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我公司2020年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增量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为增值税预缴阶段,对于上述的增值税增量退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在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该退税?请予明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我公司对外销售电脑一批,向购买方收取了货款和快递费,但是我公司并没有快递业务需要找第三方快递公司帮我们邮寄电脑,快递公司开发票是开给我们公司
问题一:我们公司收取的快递费,是否做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向购买方收取的快递费如果作为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我司为批发市场,今年新开发批发牛肉、批发蔬菜等业务,2021年2月份批发销售牛肉希望按照正常开具专票,缴纳销项税和抵扣进项,请问牛肉批发销售是否属于放弃免税权,必须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并影响未来36个月批发蔬菜业务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呢?
还是牛肉可以暂不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待后期在选择使用免税政策时间,不选择期间政策缴税,不影响蔬菜的免税政策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合同价10万元,对方扣留1万元做质保金,项目结束1年后支付,我司10万元在会计上都确认了收入,对方付了9万元,我司开了9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1万未开发票,等对方实际付款时再开票。请问我们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9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第四条是适用境外建筑服务还是境内建筑服务?我司是否可以等到实际收到质保金时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