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在广东中山市参保,2006年离职时养老保险退保。现在户籍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医疗保险,请问之前医疗保险部分可以累加年限吗?如果可以如何打印医疗保险参保和凭证?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第二条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即,税务机关应向谁主张征收税款。
除环保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外,有没有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1、石化行业排放口有的污染物只有挥发性有机物,或非甲烷总烃,无法列出具体的污染物,税额表中没有挥发性有机物这个应税污染物,是否这部分可以不核算排放量,不计算税额呢?
2、石化行业排污许可里排污许可排放口只规定了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排放口,未规定冷却水入海排放口的话,这部分直排海的排放口是都还要统计应税污染物呢?
3、根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石化行业》,里面的无组织废气只给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未给出其他的无组织废气,石化行业的无组织核算是否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即可?不需要再考虑其他的无组织污染物。还是说只要是无组织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都要进行核算?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经营性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原值,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我司有奖销售饮料,购买一瓶饮料揭盖可能会有再来一瓶,中奖率约为30%。“根据财税[2011]50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是不用代扣个税的。我们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如您所述,属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的同时给予赠品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我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10个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生物制品和抗癌药品,其中有4个厂家的4个品种向我司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剩余6个厂家的6个品种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
2、我公司能否按照单品种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即对上述4个厂家的4个品种按简易征收3%缴纳增值税;剩余的6个厂家的6个品种按厂家开给我司的13%税率正常缴纳增值税;
3、对厂家来说,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也可以不选择简易征收,选择是清晰的;但是对药品批发企业,同时经营多个不同厂家的不同药品,如果上述6个厂家的6个品种我公司也被迫只能按照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就导致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而且造成药品批发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因为实际操作中,厂家自身如果选择了简易征收,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的简易征收增值税负担在毛利中进行弥补;但是如果厂家自身本就是按13%正常销售的,而药品批发企业因为公司里有部分品种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导致所有生物制品和肿瘤药品都只能按3%进行销售,厂家是不会对下游药品批发企业此部分负担进行弥补,直接导致药品批发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此部分品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付房屋对应的建安成本,款项未支付部分是否属于上述文件所说的支出已实际发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一下:我公司从境外企业购入进口设备,境外企业按合同约定需要安排境外的专业人员到我们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设备安装调试的服务,关于这部分境外人员专业服务费用,我们公司将如何进行税务征收?
1、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您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就境外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及安装服务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