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因上月申报做了未开票收入及税金蓝字申报,本月开票后,申报时导致未开票收入及税金出现负数,福州税务机关是否可接受此项做负数填写申报?
您应在纳税义务成立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申报时,填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列次。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将补开发票金额、税额填入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列次;同时,由于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应当在补开发票对应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如果企业股东在未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在不考虑其他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例:企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有企业10%份额的股权,实际未缴纳注册资本,该股东将此股权无偿转让,转让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为零,请问该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机构所在地没有发生业务,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市区,业务是在市区发生,请问城建税纳税地点是在项目开发地还是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5%与7%的税率适用哪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机构所在地没有发生业务,企业开发的项目在市区,业务是在市区发生,请问城建税纳税地点是在项目开发地还是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5%与7%的税率适用哪个?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规定: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你好,我为我女儿办了一张新生儿市民卡,去市行政服务中心也开通了我的银行卡代扣,柜台人员告诉我这个月4~25号会扣钱。但是现在一直没有扣钱。没有扣费失败的提示,也没有扣款,能不能帮我查询一下具体什么原因。
查询城乡居民医疗没有扣费的原因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才可查询。社保缴费正常是当月参保,次月才会生成账单进行扣款。若是之前月份已参保,这个月没有扣款成功,建议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社保服务-银联一卡通委托核实委托代扣是否办理成功并核实银行卡账户金额是否充足。账单生成后也可通过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在线缴纳。
某房地产公司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对拆迁安置户原地安置,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拆迁户取得的房产按本企业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问题一:在计算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扣除,对于安置房确认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扣除?政策原意是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扣除,因安置房确认的拆迁补偿费企业虽未支付,但也未收到房款,是否视为支付,准予扣除?
公司主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业务的特殊性,次月方可对上月业务结算开票,请问2021年1月可以补开2020年业务的免税发票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处于预售阶段的项目公司,在销售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内,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是否应调整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发生的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