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值税目前按9%计算,但是现在化工行业对于里面的主要材料如电缆、管道等按13%的增值税计取,两者是否有冲突。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我企业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密度纤维板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次小薪材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安徽省税务局、财政厅2020年第4号公告,于2020年7月定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单位,实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2021年1月,公司不再生产密度纤维了,只生产并出售原半成品--木纤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销售的木纤维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生产木纤维所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采用核定扣除,还是用2020年7月以前采用的抵扣方法?具体情况请见附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我企业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密度纤维板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次小薪材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依据安徽省税务局、财政厅2020年第4号公告,于2020年7月定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单位。2021年1月,公司不再生产密度纤维了,只生产出售半成品--木纤维,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木纤维所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是采用核定扣除,还是用2020年7月以前采用的扣除方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你好!按照安徽省土清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现就该条中统一计算的问题咨询下贵局,问题如下:对该清算比是按照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比一个比例进行清算,还是需要区分不计容的不承担土地成本后,对土地成本适用一个清算比,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另外一个清算比后再计算增值额。
按照汉语言的逻辑,统一只有一个口径,合并可以适用多个口径。
我是经营电脑、监控等安装和维修的个体户。经常上门去维修的,大多数的时候都有维修服务费和换配件费用的。譬如维修服务费100元,配件费用350元。那我现在要开两张发票给客户,很不合理。一年下来要分开很多发票,而且要打印出来,又很浪费纸张。为什么不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可以合在一张发票开?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所描述的前提不明确,涉及到涉税风险与管理风险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我看同事计算购销合同的印花税都是用营业收入*1.4来计算应税金额,不知道有什么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