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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可售面积且能办理产权证的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可售面积且能办理产权证的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某开发企业,开发产品中有独立车库共计5000多平米对外出售,该批车库有规划面积、有规划验收面积、有测绘面积,目前已全部出售且办理了产权证,国土部门对该批车库出具了不计容积率证明材料,请问该批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降低后缴纳个税问题

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降低后缴纳个税问题

1、如果A个人占B公司100%的股份,注册资本为100万并实缴到位,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0000万,现B公司增资,注册资本从100万,增加到10000万,A个人投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对B公司出资9900万,占股99%,A个人占B公司的股份调减为1%。此时,B公司对10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全部进行分配,A占股1%,分得100万,C占股99%,分得9900万,A仅对100万的分红,缴纳20%的个税。这种模式,在现行法条下,是否合规?

2、在上述情况下,A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降低时是否会被视为转让股权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

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

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人防)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种扣除。

呼和浩特地下无产权车位(非人防)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纳税知识

2020年第8号关于新冠肺炎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否免税

2020年第8号关于新冠肺炎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否免税

我司(滁州安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上海三块智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派送服务,美团平台是提供居民生活服务的派送行业,符合文件的免税政策,我公司和美团签定的派送服务合同,2020年4月开始给上海三块开具增值税普通免税发票,1-3月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上缴税款。现本公司收到安徽省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单位不享受2020年的免税政策的通知,理由是开具发票不是针对个人开具发票,而是给上海三块开具的发票。如果本单位免税1-3月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冲红从新开普通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不好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不好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不好用。数据没带出来,需要一个一个录入统计分析,录几十遍,台麻烦


    针对上述情况,可按照以下步骤检查:

    1.查看人员信息,确认人员的【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实际。(基本减除费用=当期连续有效任职月份数*5000。)

    2.若上述信息填写均无误,请检查扣缴客户端是否为最新版本,若不是最新版本,重新下载安装即可;若扣缴客户端为最新版本,请重新保存人员信息。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法院厂房拍卖涉税问题咨询

法院厂房拍卖涉税问题咨询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的卖方税收没交,买方的我交了,是否可以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联系单到相关部门办证。以上贵局回复留言说买方可以就其缴纳部分开具不动产转移涉税联系单,是否意味着我司可以凭此替代原来的权属转移证明,到政府部门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另贵局下属泉州局对此回复是不能开具,能否帮忙再次明确下是否可以开具。

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操作规范,贵单位作为拍卖受让方如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因转移方暂无法缴清税费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就已纳税的部分给予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转让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具体事项办理以主管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企业相关涉税问题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企业相关涉税问题

1.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在转让环节双方应该缴纳哪些税?分别怎样计征,怎样开票?开专票还是普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后续开发中在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成本能否扣除?扣除的标准和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农产品加计扣除

农产品加计扣除

 我们公司是一家农产品深加工的单位。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深加工。2020年1月份购进农产品,当月领用生产13%税率货物。该批农产品发票3月份收到。请问:我们还可以做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吗?依据是什么?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将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贵公司生产13%税率货物的,应在取得发票当期填写可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当期填写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建议您先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再填写加计扣除,具体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利润”如何确定?

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利润”如何确定?

A公司2018年与自然人李明、肖天、王成共同出资设立亮熙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本共计实缴500万元,A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占比10%,合伙协议约定按实缴出例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2018年度亮熙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盈利500万元(净利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A公司需按合伙企业2018年经营所得的10%进行确定,但A公司截至2019年5月,只能取得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确定合伙企业2018年度的经营所得,请问,在此情形下,A公司能否按照2018年度亮熙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盈利500万元(净利润)的占比确定应分配利润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后续能够确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时再行补充申报或在后续年度再行调整?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向经销商购买小车,经销搞成以租代购不向购车人开发票违法不?

向经销商购买小车,经销搞成以租代购不向购车人开发票违法不?

 本人向经销商购买新车,有购车合同,经销商不向我开具车辆专用发票,通过非法渠道从外省购买发票,把购车人开成经销商的名称,上户到经销商名下,搞成以租代购,说还清按揭款再过户,违反税收征管法不?此公司购买的专用发票远超10万,达几百万,构成犯不?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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