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孩是19年12月31日早产出生。在长治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未来的及给小孩上户,一直到2020年2月24日才上了户口,之后办理了社保卡后去社保局报销,被告知由于没有缴纳2020年的新农合,不能报销,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可以报销吗,如果不能报销,我这种情况可以补交2020年的新农合吗?
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住院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您需要与医保部门进一步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费用,全年其他月份也可以缴纳,每月的缴费期为1-25日。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个人需缴费的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传送的信息进行征收;若补缴,需到医保部门核定补缴费款所属期、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等信息,由医保部门通过共享平台传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19年错过缴费期且符合参保规定的个人补缴的居民医疗保费仍由医保部门负责征收。
你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3月能否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一、货物和劳务税
18.我是辽宁省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假设2020年3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后,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于您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您3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3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你好,想咨询下个人给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在柜台交增值税的时候要同时交个人所得税么?个人是卖给企业一些复制画、手办、工艺品、玩偶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如下:
个人代开销售货物发票,个人所得税在代开的同时征税。属于销售货物的,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附件:《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批发和零售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60%。
1.我司达到厦门市总部经济企业条件,收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厦门市近两年大力鼓励招商引资,我司作为招商引荐人,收到厦门市政府的招商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奖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否则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与进项税额有什么区别?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软件新增功能:退付手续费核对。2020年3月份只能核对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个税情况,无法核对2019年1月个税情况,也无法退还2019年1月份个税手续费。与财行2019年11文规定申报时间不一致。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四、手续费管理(一)预算管理。……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经向技术单位核实,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中“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日期已调整为2019年1月开始。建议您升级后再次登陆该系统查看数据是否有误。
广州天河区政策中有一个对楼宇、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管理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的补助5万元的政策,想请问这笔专项补助的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另外,有关增值税申报的填写说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而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吗?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规定只适用于其他个人。
同一自然人成立两个个体户,一个是查账征收,另一个是核定征收,年度汇算时候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吗?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
附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2019的定额发票在2020年能继续使用吗?我们单位财务不给报销,说查询的时候是2019年的,跨年不能用!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吉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普通发票名称调整为:吉林通用机打发票、吉林通用定额发票、吉林机打发票、吉林定额发票。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吉林通用定额发票为现行有效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