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规定,企业厂区外实际用于对外开放的绿化用地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备案减免”还是“核准减免”程序申请免征?申请免征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 国税地字第 140号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我单位与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居民生活小区生活垃圾回收业务”,具体涉及垃圾站点建设,垃圾回收设备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及垃圾分类清运,我公司以上业务是否能按2020年8号公告第五条生活服务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如下:
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建议您核实业务内容,“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您的业务符合其中“市容市政管理”的,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我公司是一个个人独资农贸市场,主要业务收入是靠出租铺面和摊位收取租金,按一次性收取20年的租金,现在算下来每月合计销售额只有6万多元,达不到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以上才交增值税的规定,但是前期已预缴了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属于省内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一家分公司,当月销售额少于10万元,请问,该分公司当月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公司一名女性员工(46周岁)因工伤致残劳动能力二级
3月份已向厦门人社局申请办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待遇。请问:一、该员工缴交的社保是五项,还是仅限于医疗保险?二、缴交时费用由谁承担?
答复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不低于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因2019年10-12月向欧美国家出口的货物还没核销,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在4月退税截止期后申报出口退税?近期是否会出台延长2019年出口退税截止期的政策?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个人在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自然人张三在杭州拥有两套商铺均出租给A企业,第一套商铺年租金110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套商铺年租金95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第一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一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时,是否免征增值税。第二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二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是否免征增值税,还是累加第一次的租金全额征增值税?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
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杭州市:同一纳税人有多处房源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乡镇、街道(以管辖区为最小单位)所在地拥有两处以上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合并征收。
你好,我单位是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单位没有为合伙人律师交纳社会保险,7个合伙人有两个已经退休,有5个合伙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交纳的社会保险,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全部款项各人承担,想请教下,这部分保险可以做为其他扣除在经营所得后减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承租一房产十年用于商业租赁,目前到期后续租十年,收取5%租赁发票。续租后是否可以继续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您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您向您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断。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