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司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我们自己没有运输工具,接到客户委托后,我司会联系运输企业,承运到港或离港货物至客户工厂这段的行程,车队给我司开具9%的运输发票,我司与客户结算时,给车队开具9%的运输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司收到和开具运输发票都需要交纳印花税么?作为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之间签的是代理合同,不应该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我们开给客户的发票还需要交纳印花税么?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因此,您收到和开具的运输发票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代理费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因此无需贴花。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但对应契税缴纳时间晚了1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滞纳金?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一、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契税申报【四、附报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3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5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税、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自2014年1月1日起,河南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如您单位相关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纳税义务发生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则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之前,且无滞纳金。建议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界定是否涉及滞纳金,并及时办理契税申报业务。
请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需要交社会保险统筹部分,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其工资不得在单位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数中扣除。因此,本人缴费部分不需要缴纳,统筹部分需要缴纳。
我公司主要生产高尔夫球杆头毛坯,将产品生产完成提供给甲企业,甲企业购进我公司产品经过加工后(主要为打磨喷漆)成为高尔夫球杆头。甲企业将产品用于出口,不缴纳消费税。该产品的消费税是否由我公司缴纳?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请问,在个税APP上发现综合所得年度汇缴清算功能暂缓,那之前是汇缴清算是3月到6月,功能暂缓的话,这个时期会顺延吗?有正式的通知吗?
答复如下: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期,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避免人群聚集,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我们已经对接各企业、单位分批分期有序办理年度汇算。建议您先联系您的工作单位了解您的办理时间。年度汇算期6月30日截止,时间十分充裕,您完全不必担心时间不够。届时,税务部门会进行配套的宣传、辅导和制作操作指引等,您办起来会更方便、顺畅。
你好,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从其他公司购进生猪取得9%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销售生猪相应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目前我公司计划从养猪场直接购进生猪,养猪场为我公司开具免税发票,我公司销售时是否可享受免税,开具免税发票?如果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是否可以按照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字〔1995〕52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三、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四、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您公司计划从养猪场直接购进生猪,养猪场为您公司开具免税发票,您公司销售时不能享受免税,不能开具免税发票,税率按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按9%税率开具发票。
六、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您公司2019年4月1日以后从养猪场直接购进生猪,购进的生猪不是用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养猪场为您开具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款为40万元,其中13%税率`的15万,9%税率的25万元,公司现在只有15万元,可以先交纳其中13%税率的税款,9%税率的待筹到钱再缴纳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自然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之规定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八条两个问题:1、条款中“当期”指的是不是一个纳税申报期?2、此条款是不是限定条件:开具专票、追回全部联次或者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是在同一个纳税申报期发生才能申请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中规定的“当期”是指您月(季)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所属期。如您存在上述情形,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