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社保费申报。
2.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陕政发〔1998〕23号: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本条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老师,我公司属于生活服务性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公司实际原因,在1-2月均开具的是征收率为3%增值税普通发票,现由于票据无法收回,该如何处理?于此同时3月发生生活服务时开具的是1%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决定1-3月放弃享受国家生活服务免税政策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同市跨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做税费种鉴定,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维护。(如总公司在汕头市金平区,其非立法人分公司在澄海区)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由总机构报备所属税务机关,再由分支机构向登记所在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欠甲公司120万元债务。甲公司将对乙公司70%的股权出售给丙企业,同时丙企业代乙公司偿还70万元债务,剩余50万的债务乙公司不需要偿还,请问这不用偿还的50万元乙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吗?甲公司损失的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吗?
1.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您好,请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未单列不含税的固定总价和税额。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当时的增值税税率是11%,由于施工周期长,税率随国家政策的调整降至10%,再降至9%,乙方已经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纳税,但第三方审计要求按照签订合同时间的税率11%的进行扣除2%税点的税额而进行调整合同金额,请问第三方审计公司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总公司在安徽,成立分公司在浙江(非独立核算),主要用于公司的产品研发设计等业务,分无经营收入
现在咨询:
1、分公司无营收非独立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形;
2、总/分公司季度所得税,是总公司+分公司合并在总公司一起申报,还是总、分分别就地预缴申报,多缴做时候申请退税嘛。
主要是分公司无收入只研发,实际总分合并一起才反映当季真实经营状况。还申请税官给予解答实际我司应该如何操作。
老师您好,请问我这月能在电子税务局上补缴2月份的社会保险吗?如果能如何操作?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我们公司主要业务为房屋租赁,每月申报房产税税源有200多条,因为税金的变动每月都需要逐条改动申报期房租收入,大概需要3天完成一个月的房产税从租计征申报,现在房产税从租计征改成半年一申报,每月电子税务局需要和之前一样显示出我当月修改后每条税源应纳房产税为多少,如果不能这样那么半年申报一次,只能在7月才显示半年税费的话,从租计征这块根本没办法更改,半年累计近1200多条税源。
2.是否可以在每条税源边上添加一栏房屋名称,我每次申报时都是对着税源再自己做一张Excel表对应房屋名称计算房产税,如果申报时可以增加一栏房屋名称,税源可以直观的看到对应房屋名称,会很大程度上方便像我这类企业的纳税人员
3.(第一条的重点就是要每月电子税务局可以显示出从租计征房产税每一条的金额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