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外藉个人入股国内一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投资另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后再分配给外籍个人,是否还继续执行免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我是武汉一家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简称武汉WBC,由于客户项目的终止,我们与供应商宁波华业的供货合同也进行了终止,原采购合同标的物为锅炉构架。根据采购合同宁波华业生产了部分的产成品、半成品等。武汉WBC针对宁波华业所发生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人工费用等进行了现场评估,双方达成违约赔偿费用及准备签订结算协议。截止目前为止,针对已终止的采购合同,宁波华业并未交付任何货物给武汉WBC,在未有任何交货的情况下,武汉WBC认为此结算协议的赔偿款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宁波华业认为该赔偿款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另外,宁波华业认为如果此索赔款不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其在该采购合同中所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武汉WBC认为宁波华业的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是允许抵扣的。武汉WBC的根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2014年购入一栋房屋,该房屋已在2014年当年完工,我公司在14年开始进驻并用于对外租赁,但该房屋一直到2018年才办理房产证。那该房屋是按合同确定取得不动产的时间还是按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确定取得时间?属于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专家您好:我公司为钢铁企业,为了配合政府化解产能,整体退出产能。在化解产能中政府将我公司土地依法征收,并向我公司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备品备件等)、不动产补偿费,请问我公司向政府移交土地及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全部免征增值税?还是有形动产移交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建设养殖场中修建的环保设施如暂存池、堆肥区、固液分离设施、氧化塘、沉淀池、黑膜池等是否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高安国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月14号提交相关资料,贵局答复:
一、高政办秘抄字(2002)17号此文件是非税务下发,且当地政府并没有反馈到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无法免征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
但实际上当时市政府抄告单是有注明给地税局,并且还上传相关附件,贵局答复与事实不符。请贵局核实。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税收优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此种因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指导。其中,25号文明确规定:
A企业是中国境内非保税区的公司,B企业是中国保税区内的公司,A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到保税区,再在保税区内出口给保税区内的B企业,B企业对货物经过加工后销往中国境内其他企业,B企业销售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请问A企业在保税区内的交易环节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目前芜湖在土地竞拍时高出地价部分作为教育基金,此部分教育基金不作为土地价款组成部分。请问:
1、教育基金需要缴纳土地契税吗?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作为成本列支吗?
3、所得税缴纳时可以作为成本据实列支吗?
4、增值税缴纳中可以抵减吗?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教育基金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可以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属于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您好,请问我司在58app上下单搬运服务,但是取得58科技公司开具过来的发票品名为信息服务,这样的发票是否合规,可否税前扣除,谢谢。
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该发票开具项目与实际交易不相符,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建议退回开票方。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新买的一手房,拿到发票时候开的是增值税发票 发票上显示房子单价比合同上的单价少了很多,面积一致,总价是一致的。主要是多了个9%的税率;请问下一手房增值税是由买房者缴的吗?为什么发票和合同单价不一致?这种操作合规合法吗?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单价应是含税单价,您收到的发票,发票票面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您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