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安徽阜阳颍州区,下设酒店分公司,独立核算,营业地址在安徽阜阳颍州区。问,税务申报时,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独立申报,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并申报?办理时需要什么手续?
增值税: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我公司是总公司在山东省设立的一家分支机构,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请问我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师您好,一电力安装公司向省供电局承接全省电网维修改造业务。省供电公司提供材料,本企业只负责提供人工。请问:1.是否需要到外地预交增值税。
2.这个业务开票税收编码开什么。
谢谢老师
1.安徽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其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应税服务,应在建筑服务下级编码中进行选择,如实开具发票;如应税服务中存在不属于建筑服务应税服务的,比如对于机器设备的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劳务下级编码中选择修理修配劳务。
远洋假日57号楼,首套房契税4%,同一栋楼因为缴费年限问题缴纳1%契税,多余的为什么不能退?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不同的契税,为什么?请给个答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请问,在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后,卖家是默认电子发票,买家之后联系客服,索取纸质发票,但卖家却要求买家自行打印,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买家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稽查局检举。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后收到业主打来的预付款(非计量结算款),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么,应该确认销项税额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您好,请问,同一自然人名下有多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具体是按收入的10%核定应税所得率,然后按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在年底终了后需要将这几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税费缴纳基数中忘记扣除公车补贴了怎么办,可以在下一月份中一并减免吗?
回复如下:
一、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