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成本远高收入,能否在取得预收款时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当期不填写增值税预缴表,直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预收款扣减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后余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留抵进项税额,差额为当期应纳增值税。如果按此法计算该项目增值税,我司就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司按该方法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您好,我们收到一张发票,加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章,发票上的税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不一致,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可以,再发票上加盖一个新的章,两个章的情况是否可以?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若已加盖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应作废或冲红再重新开具。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但如果子女2019年大学本科毕业,打算继续读研深造,因考试成绩未过线在家复习,于2020年考研成功,2020年9月入学。那2019年7-2020年8月间是否允许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如下:如果该生大学毕业时间为2019年6月,则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父母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因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本人2019年年度的主要收入为经营所得,在2019年11月因帮朋友的忙获得一笔500元的劳务报酬。现想问计算2019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附加扣除?
有种说法是:根据个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综合所得,那么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时就不能扣减以上费用。但如果按这样理解的话,明显就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个税条例的修订,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明确经营所得可扣减项目,这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如果按上述理解的话,我将无法享受任何税收的优惠政策。
单位最近分批购买了一些防疫物资,没有发票和收据的金额是1万多一些,由于是网上买的,没有发票和收据,只有付款凭证。能入账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建安业跨区域施工,在项目所在地凭跨区域涉税表预缴,个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按抵减分包后计算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代国有企业购买捐赠疫情进口医疗设备增值税可以减免吗?
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我公司为从事保洁服务的纳税人,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客户中有部分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同中已约定提供6%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请问我公司能否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所以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请知悉。
你好,受优惠政策,小规模目前非湖北省可以开据1%税率专用发票,湖北省2020年因为是免税导致只能开3%专票或者免税普票,2021年湖北可以申请开据1%的专票了吗?
第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你好,想咨询一下现在印花税还需要贴花吗,还是我们自己在银行缴税就可以,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账簿还需要贴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