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我公司成立于2017年,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剩余的8000万元,于2021年一次性缴足。2017年至2020年之间,公司对外借款用于投资,那么期间的利息能税前扣除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第条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1、肥西县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建成验收后,用于小区业主平时停放车辆使用。因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该房地产企业对于该人防车位既没有对外出售,也没有对外出租,已移交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无偿移交供全体业主停车使用。同时,该房地产企业取得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人防工程委托管理责任书,现请问局专家对于该人防工程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以凭借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谢谢!
2、如果就目前上述地下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的资料有瑕疵的话,还需补充哪些资料,谢谢!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土地,如果进行部分股权转让于其他公司,需要交纳什么税种,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贵公司发生的具体情形,需核实贵公司转让的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事项等,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咨询”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M公司2020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该不动产建于2016年5月1日前,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请问M公司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5月1日后再转租他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M公司2020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不属于上述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故不能简易征收。
我公司是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企业,属于生活服务类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免税政策,我公司在2020年3月和6月开了两张专票,我们开具的专票已经在2021年做个红冲处理,到蜀山办税大厅进行更正申报时,大厅人员说我公司从3月后就不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政策解读“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免税政策是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我们认为我们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我司系食品销售企业,因企业经营不善,未在保质期内销售掉的库存商品,在报废时,增值税如何处理,是作进项转出?如何设定增值税计税价值,企业所得税是否可税前列支。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目前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正在初步学习会计学,有个问题需要建议税法考虑。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一般采购的生产材料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销项税额。为什么个人超市购买的物品增值税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消费者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也在承担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又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若您公司自产自销南瓜种子,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