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我之前的问题,05年的老项目营业税时,甲方帮我们预交了税,但我们没给甲方开具发票,已咨询了在线客服,回复我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开具零税率的发票,请问我需要做什么备案手续吗?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规定:“第七条 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票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填开,税务局答复最好不要空,均要填写。但我们在实际采购中发现,部分开票方将收款人、复核人不填,部分税务部门在代开发票时也没有填开收款人和复核人,自助机器代开的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都写的是自助代开。所有导致很多卖方在开发票时随心所欲 ,对未填开收款人、复核人的,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对方多以无法重开为由拒绝重新开具。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会按要求重新开,但部分临时的、网购的供应商不予理会。我们通过投诉可能会让对方重开,但对我们收票方来说,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因为有很多企业对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咨询咋们12366,答复都是以法律文件为准,但文件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很多企业都是自己理解,大多数要求是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三个人都必须填写,不能空。如果能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给予纳税人明确的解答,对各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加大宣传和明确的指导,让纳税人严格遵守法规制度,会给全国很多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调查考证,在此表示感谢
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普通住宅,别墅,下部商铺,上部住宅,这种情况能同时使用多个成本对象确定原则吗?还是只能选一种成本对象确定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对象按下列文件规定确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我公司利用玻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余热生产电力,烟气在未利用之前是通过烟囱排放到大气中的。请问此资源综合政策对财务核算方式有没有要求?对烟气中的余热利用是否应该作价计量作为进项依据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尊敬老师,您好!我在2021年2月9日留言询问,滁州市公交车手撕小票是否可以报销,答复说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现在想进一步确认,什么是滁州市公交车有效报销凭证呢?怎么取得呢?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建议联系销售方核实如何换取合规发票。
法拍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重置成本价为1100万元,实际成交价为620万元,请问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过户买卖双方应当交哪些税?税率各多少?增值部分怎么确定?破产企业拍卖的所得税怎么确定?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的问题还需核实买卖双方的纳税人类型,是企业还是自然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被转让的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否是自建房产等信息。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说明,下拉菜单,无内容可以选择,也不允许手工输入,请问怎么办,
您好,您所上传的图片附件损坏,无法判定您具体问题,如属于电子税务局申报表栏次无法填写的系统问题,您可以拨打4009912366进入咨询,或关注“金财互联福建”微信公众号,进入“金·专享”-“在线客服”模块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款和(八)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河北省资源税中石灰石税率原矿和原矿均为10元/吨。请问计算时应该是销售原矿的按销售原矿的重量乘以10元,销售选矿的按销售选矿重量乘以10元计算。还是销售选矿的,按销售的选矿对应消耗的原矿重量乘以10元来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