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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交纳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交纳所得税?

您好,请问,目前哈尔滨市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上的政策是怎样的?如果是核定征收,核定后的实际税率是多少?谢谢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等?抵扣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等?抵扣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请问我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等?抵扣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10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找不到债务人,可否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备查资料,需要专项报告吗?

10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找不到债务人,可否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备查资料,需要专项报告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子女教育扣除有子女人数限制吗?

子女教育扣除有子女人数限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只要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子女都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暂子女无人数限制。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扫码支付停车费,岗亭无人值守,发票找谁拿?

扫码支付停车费,岗亭无人值守,发票找谁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您应向收取停车费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我公司漏申报2020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3月10日办税人员发现并补申报,税务局在2021年4月2日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款100元

我公司漏申报2020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3月10日办税人员发现并补申报,税务局在2021年4月2日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款100元

你好!我公司漏申报2020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3月10日办税人员发现并补申报,税务局在2021年4月2日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款100元。现我公司向税务局申请首违不罚款,税务局回复:应该要在当月补申报,而我公司是在3月才补申报,所以不属于首违不罚款,应罚款100元。请问我公司这情况可以申请首违不罚款吗?谢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

纳税知识

企业几人需求缴纳工会经费

企业几人需求缴纳工会经费

 我单位公司只有员工一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曾咨询当地总工会,说15人以下不征工会经费,但是税务部门说没有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第四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产经纪公司佣金支出问题

房产经纪公司佣金支出问题

我单位是房产经纪公司,销售房产的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佣金,请问现在的佣金支出还有没有比例限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需开票可不可以汇总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开具3%普票,可以减按1%申报纳税吗?

开具3%普票,可以减按1%申报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开具3%普通发票,政策规定1%政策截止到年底,在4月申报时可以按1%申报纳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近日将实施分红,按政策持有时间达一年以上卖出不收红利税,如果我日内做T(即当日买入又卖出,收盘时所持总股数不变)满一年,请问是否需要收红利税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近日将实施分红,按政策持有时间达一年以上卖出不收红利税,如果我日内做T(即当日买入又卖出,收盘时所持总股数不变)满一年,请问是否需要收红利税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近日将实施分红,按政策持有时间达一年以上卖出不收红利税,如果我日内做T(即当日买入又卖出,收盘时所持总股数不变)满一年,请问是否需要收红利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
  第八条 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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