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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税务局电话通知要办理风险提示,但是已申报的没有办理风险提示,请问现在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税务局电话通知要办理风险提示,但是已申报的没有办理风险提示,请问现在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孩子高中复读,父母能不能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孩子高中复读,父母能不能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天津最新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点如何规定的?

天津最新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点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北京最新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点如何规定的?

北京最新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点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企业(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付款方委托第三方支付问题

付款方委托第三方支付问题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往来,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内部各种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现委托乙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此业务是否属于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以此形式收款我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法尚未对“三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公司分立转入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分立转入的土地使用权

一家纺公司有一块工业用地、一块商业用地,现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商业用地及地上在建工程以公司分立的形式分出去,做房地产开发。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请问,分立新设的开发公司是否可依财税(2009)59号文件精神,以被分立的家纺公司取得的该商业用地的行政事业收据作为开发完成后增值税结算时,计算增值税扣除土地出让金的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如何理解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中所说的“支出”?是实际支付的意思吗?

如何理解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中所说的“支出”?是实际支付的意思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我公司拟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所科税前扣除利息支出,请问第38条中规定的“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吗?如果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不是也要实际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外购石块经破碎、分筛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外购石块经破碎、分筛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A矿业公司从B矿业公司购入“*非金属矿石*块石",A公司对购入的矿石进行破碎、分筛后以“*非金属矿石*青石粉”、“*非金属矿石*青瓜子片”、“*非金属矿石*石子”等对外销售。
      A公司以上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6%征收率后调整为3%征收率)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公司经营、注册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射洪市洋溪镇罗洲坝村,该地既不在射洪市区,也不在洋溪镇上,只是所在地的村属洋溪镇管辖,请问城建税适用哪档税率?

公司经营、注册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射洪市洋溪镇罗洲坝村,该地既不在射洪市区,也不在洋溪镇上,只是所在地的村属洋溪镇管辖,请问城建税适用哪档税率?

我公司经营、注册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射洪市洋溪镇罗洲坝村,该地既不在射洪市区,也不在洋溪镇上,只是所在地的村属洋溪镇管辖,请问城建税适用哪档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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