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吗,评估增值部分账务上如何处理,增值部分需要纳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我公司租用经营用办公楼和营业用商业楼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月收到增值税专票,已入账付款,凭证已装订。现在发现销售方将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发票在系统中查询不到,无法认证。我公司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但销售方要求我公司将原开错的发票寄回去,才能重开正确的蓝字发票给我们。我公司必须将发票退回去吗?
税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上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您销售已使用过的电脑并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不应做进项转出处理。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暂不清楚您单位购进和使用该货物的其它具体情形,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请您谅解。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自从2021年以来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中的欠税信息查询这一项总是点很长时间很多下都不显示内容,以前的时候一点就清清楚楚显示出来了,现在怎么点都不显示内容而且也不能跨年查询了用着很麻烦不方便。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不能跨年查询问题属于系统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另外,查询信息时内容显示时间长有可能是网络问题,您可以在网络稳定的情况下重试。由此给您带来的麻烦,敬请谅解。
企业为员工租房作为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该集体宿舍是公司在总部所在地租赁的房屋,部分外省籍单身员工会较长时间居住,此外会部分省外出差员工回公司总部时会在该宿舍落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建议您参阅文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判断。如您有实际业务发生,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核算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判断。
一、资产负债表本是时点报表,表头是月份期间,行次是年初数和期末数。这是不是很不符合逻辑和资产负债表定义?
二、现金流量表也是月份期间,那我做这个现金流量表时,要做一个本月的再做一个本年的?
现在河南省正要求财务报表和申报表逻辑关系对应比对,但是,你给税务局提出问题,他却避而不回复。金三财务报表逻辑关系问题不解决还要企业来比对?金三系统财务报表中的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报表逻辑关系比对时,只是要求现金流不为零,就是说只要在现金流量表中随便填写一个1或0.1就可以比对通过。那这样的话,劳民伤才让所有企业都去填写现金流量表的意义何在?税总一直说放、管、服,纯粹是胡扯蛋,真的放管服,减轻纳税人负担,就不应该填写现金流量表。因为现金流量表,根本就没有人看,也可以税总有的所谓专家他们就看不懂,就是看懂了和纳税也没有多大关系,纯粹是窥探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
我们企业是新办企业,今年第一次缴纳社保时,其中有一项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个人缴纳),这一部分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描述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属于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属于商业健康险,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进行扣除。您可根据您单位具体情况来判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个别职工将春节过年回家往返的车票拿来报销,这部分费用需要合并到工资作为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根据国税发〔2004〕80号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