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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租房给外地员工住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租房给外地员工住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21年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

21年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

 您好!想咨询21年4月还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企业吗?我司是一家代理牛奶饮料的批发零售公司,注册地址是琼海市,受20年度疫情的影响,公司的销售额下降很大,目前想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想问21年4月还能办理吗,需要什么条件,需准备什么资料,去税务大厅还是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目前暂无2021年度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件,您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的要求

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的要求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无收款人、复核人,复核人和开票人一致的情况,这种专票合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非自有车牌车辆增值税

非自有车牌车辆增值税

甲公司没北京车牌,乙公司有车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1、甲公司把购车款给乙公司买车后挂乙公司车牌。乙公司给甲公司开购车款收据,未开具发票。

2、甲公司可以一直无限期的排他使用该车,且甲公司可以转让合同权利给第三方。

问题:如甲公司转让合同权利给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向军队提供系统开发(含必备硬件)是否免增值税

向军队提供系统开发(含必备硬件)是否免增值税

 我公司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总包了某军队的系统项目,项目过程中需要投入硬件设备(如服务器等),并且需要提供系统开发服务。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一般企业向军队提供产品和服务免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地下室是否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地下室是否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那不计容的地下室面积是否要包含在内?


    土地使用面积=(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指的是宗地上所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包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部分,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收到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有形动产租赁(湿租)的普票,异地预缴时是否可以分包抵扣?

收到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有形动产租赁(湿租)的普票,异地预缴时是否可以分包抵扣?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签订塔吊(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专业操作人员,A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的普通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属于购进建筑服务,如取得据实开具并备注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支付的分包款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一般纳税人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我单位主营有形动产租赁,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才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即出租营改增试点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吗?谢谢,急,求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鹤壁山城区鹤山区车船税

关于鹤壁山城区鹤山区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用途:1、能够为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资金的筹集;2、对车船进行合理配置与管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而我们鹤壁地区,返车船税非常严重,特别是山城区,保险公司的财务只要出纳交税证明,中间人就能通过一定的关系,让税务局返税,关系好的甚至可以达到90%,不正当竞争的车船税返还不仅仅是损害了部分商家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我市大约25万辆机动车,涉及税额上千万元,其中返税的大约10几家保险公司。利用车船税上的返点,来吸引客户眼球购买保险,而不从服务上做文章,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种伤民破坏地方税收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办税百问

没有看到关于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回复

没有看到关于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回复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36号)第十三条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发布时间:2021-04-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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