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六条:“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公司现在才知道此项政策,准备从2021年4月开始在增值税减免税表中填写本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此项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对于本公司而言是否是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那么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这段时间内招用的就业退役士兵,本公司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
你好!我是一家幼儿园,学期初(2月)我们会预收一学期的学费并开具发票给家长,到学期末(7月)有的学生没有全部出勤,会产生退费,这个退费我如何开具发票,一定要收回给家长的发票才可以开红字发票吗?但是家长的发票基本上到学期末很少有人留存着。目前使用的是纸质发票,但以后会使用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您好:
请问A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出售持有的参股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益2000万元,A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其中高新产品取得收入为1200万元,除此之外,A公司无其他收入或收益。这种情况在次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呢?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好:新的税率将在9月1日开始实施,我房子是在2018年签订合同购买的,在2019年11月交的房,由于手头资金紧张,目前暂无法缴纳契税。现行政策是减按1.5%缴纳,如果到了今年9月1日新法实施,那么在此之后,缴纳的契税是以房子购买时间确定税率,还是以契税缴纳时间确定税率?期盼回复,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司法拍卖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司法拍卖的税款时间为法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时间?
您好,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但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税费实际承担人的相关约定,实质上属于成交价格是否含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的民事约定。
我单位去年5月调入一职工,去年12月单位和调入职工的原单位分别发放了该职工2020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该职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只能选择一笔收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另一笔只能并入2020年度工资薪金计税,请问能否将这2笔奖金合并成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并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规定: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36号)规定: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一)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13.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税务局2019年10月31日办事指南,中指出办理解除人员关联关系需要提供1、个人声明 2、离职证明 3、公安机关报案回执。但如下情况怎么办?情形一:如果15年离职并未取得离职证明,现单位不肯开具离职证明,已通知现单位不配合移除财务负责人的情况怎么办? 情形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无法提供报案回执的怎么办?情形三:个人不打算追究对方公司民事责任,认为去派出所是不吉利的行为,并不打算报案的,无法提供报案回执怎么办?
您好,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办理材料:1、个人声明1份;2、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提供离职证明1份;3、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如您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的建议您与原任职单位协商出具离职证明进行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请问老师,如果一个房产地开发项目的未售开发产品中只有部分用于出租或自用,对于另一部分未出租、出借或自用的开发产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房产税?
无法判断您的实际业务情况,无法做出回答。如您已经有实际的业务发生,建议您持该业务的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核实判断。
国税2020年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可以申请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事宜参照国税2018年18号文。2021年企业运营困难,成本加大,我们想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但是税务局确说文件失效,个人认为2020年9号文在2018年18号文的基础之上,现在税务是说2018年18号条文也失效了,但是我们没找到具体的条文,所以,我们想问下,能继续出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文吗,为企业减负。
您好,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政策暂无延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