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3月份在河南濮阳市买二手房时,中介主动替我办理的契税,但发票上没有购房金额,1)请问如果没有购房金额,但是有税务局的红章,属于正常情况吗?2)如何查询真伪。因为在外地,无法及时去本地税务局柜台查验,是否有网上查验的方法?3)非本人也可以办理契税吗,这属于正常途径吗
一、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三十五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如发现佛山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请录入详细的举报信息(如属拒开发票举报的请提供具体业务名称,金额,支付方式,发生时间,地点,销方和购方的具体名称,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方拒开发票的理由,举报人名称和联系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举证资料(如收付款凭证、合同等)进行网上实名举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您好: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月收入小于增值税规定的收税额时,能否适用销售额在标准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公司和B公司是统一个区级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经国资批复,将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A公司,以此作为对A公司的投资。A和B签订了股权无偿转让协议。A公司对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照“营业账簿账簿-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请问:A公司是否还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再缴纳一笔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对于无偿划转,是进行零申报还是按照其他金额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2020年度社保基数调整额体现在2021年4月份社保账单中,那么2021年4月份工资计算个税时,是否要将2020年度社保补收或补退金额都放入专项扣除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绿城建设代建开发,我司支付代建费,其中包括工程管理费用且可明确区分,绿城建设开给我司工程管理费发票,该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0号)附件《河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其他粘土:原矿1元/吨 ; 选矿1元/吨 砂石:原矿3.5元/吨 ; 选矿3.5元/吨
请问,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号)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