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具体问题内容详见上传附件)是3月27日提交,4月1日答复,但是,没有解决问题呀!购入毛坯房,未另外支付土地价款,甲公司支付的购房价款4亿元不包括土地价款,全部是房屋及建筑物的价款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0元吗?恳请明确回答,谢谢!
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购入毛坯房时未另外支付地价款,转让时不另行计算扣除。
个人购买二手房,过户时按核定金额缴税,没有足额缴税,后按实际成交交个进行补缴并缴纳了滞纳金,请问这种情况会涉及偷税漏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咨询的是是否触犯逃税罪,请参照刑法。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市有一房地产5开发项目,原开发商法人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控制,项目建设到一半时停工,现政府经第三方进行价格评估后,将该在建工程整体拍卖,我想就该拍卖中的涉税事宜咨询如下:
一、该项目开发公司在税务系统中被列为非正常户,项目开发在2010年前后,我作为新公司,拍得该项目后,能否使用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项目缴纳增值税?
二、该项目原开发商法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中,无人处理该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我公司从法院拍得该项目后,能否通过税务机关给我公司代开专用发票?因原开发商营改前就被认定非正常户,现税务系统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适用税率是多少?按照小规模1%征收率或者一般纳税人老项目5%或者现行9%税率?相应税款从拍卖款项中扣除
三、适用一般计税项目时,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我单位能否凭借拍卖前,法院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土地价款原值作为扣除基数?
四、如不能代开发票,我公司取得该在建工程后,进项税问题如何处理?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规范——出口退(免)税办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合伙企业、个体或个独企业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计算个体经营所得税时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固定资产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该扣除规定。
1、附件中的票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人员因公坐公共汽车,需要取得客运站开具的什么样的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依据是哪个文件?
3、关于客运站票据,新疆税务局和交通局有没有联合发文加以规范,文号多少?
上述问题具有普遍性,请就以上问题书面回复,以服务广大纳税人。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单位请外部培训机构为我单位员工进行集体培训,请问培训机构给我单位开发票,发票服务内容 应该为*现代服务*还是*生活服务*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有限公司A存续分立成有限公司A及有限公司B两个公司,A公司原有资产转移至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公允价值150万,问题:
1、B公司资产入账价值是原资产账面价值100万还是公允价值200万?
2、B公司是否需要存在资产转让所得,且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