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四月
办税百问

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税务稽查对走逃企业定性虚开问题

税务稽查对走逃企业定性虚开问题

某棉纱生产企业,2019年5月成立,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电费7万元,2020年3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稽查2020年9月检查时认定其为走逃失联企业,但企业厂房、机器均在。检查中发现其销往A公司棉纱所收到的200万元货款,全部回流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请问应该将这200万元发票认定为虚开,还是将全部2000万元发票认定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办税百问

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取得的住房(非自有),再租赁给第三方,也就是转租,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取得的住房(非自有),再租赁给第三方,也就是转租,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个体工商户通过租赁取得的住房(非自有),再租赁给第三方,也就是转租,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我单位是仓储企业,储存水稻,取得国土资源批复的农用设施用地,请问交耕地占用税吗?

我单位是仓储企业,储存水稻,取得国土资源批复的农用设施用地,请问交耕地占用税吗?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去年在电子社保卡里还能查到每年的城镇居民社保上缴明细,现在却找不到了,怎么回事?

去年在电子社保卡里还能查到每年的城镇居民社保上缴明细,现在却找不到了,怎么回事?

    如需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4.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或自助办税机查询。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办税百问

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请问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符合标准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填写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哪一栏?

符合标准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填写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哪一栏?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是否必须给物管公司提供发票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是否必须给物管公司提供发票

小区物管公司按比例拨付小区公共收益给业委会,要求业委会开具发票。业委会是一个自主的组织,不是法人,无纳税人识别号。若是办理了营业执照,满足前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的条件,但与业委会的性质严重不符。如果代开了发票,还存在重复交税的情况。业委会可否不提供发票只提供收据,物管公司收取的此类收据又不涉及纳税调增。该现象属新生事物,请老师赐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如何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劳动合同法标准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关于四流一致要求的问题

关于四流一致要求的问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发生运输业务,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均一致,由于抵账、代收代垫情况的存在,"资金流"流向与其他三流不一致,是否仅凭“资金流”不一致,就可以判定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业务未真实发生?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税法尚未对“四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