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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关于境外上市股票转让境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关于境外上市股票转让境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境内股权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之后C在美国IPO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C的股票,则转让款汇回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境外上市股票转让境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关于境外上市股票转让境内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境内投资公司A投资一家由境内企业B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C,C在美国上市,A委托境外证券公司在美国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C的股票,则转让款汇回境内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包括药店买药部分

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包括药店买药部分

请问,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药房买的药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进行扣除?买的药 是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中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欠法人款转实收资本

欠法人款转实收资本

公司从成立至今日常经营中累计借了法人一百万元,形成了其他应付款一百万元。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现未足额缴纳,请问欠法人的款是否可以直接转做实收资本?

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欠法人借款转实收资本属于财务处理问题,相关账务处理问题请按照贵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统借统还享受免税优惠必须进行企业集团备案么

统借统还享受免税优惠必须进行企业集团备案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集团必须是进行工商备案的,才可以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火电厂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火电厂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我公司是一个火力发电厂,在发电的过程中会产生粉煤灰。我公司销售的这个粉煤灰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的优惠条件。按收入额的90%计入营业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关于榆林地区储煤棚房产税问题

关于榆林地区储煤棚房产税问题

您好,我是榆林地区一家煤化工企业,公司自己修建煤棚用来储煤,该煤棚为钢结构,附图片,请问该储煤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住宅吗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住宅吗

 购买商品房,不动产局房屋查询证明上有宅基地登记信息,税务局说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就得算一套,买的商品房交契税时得按二套,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支出追补年限

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支出追补年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追补年限5年如何计算?比如现在2021年3月能对2015年度的支出追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追补,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对以前发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考虑,也可以追补。

发布时间:2021-04-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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