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第17号文件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有关契税的问题,现在还可以延续使用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17号)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该文件已执行到期。如果后续出台相关的文件,建议及时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及官方微信,最新政策会及时发布。
某电动车生产企业,钢结构厂房仅搭建完架子就因故停工,后在厂房(露天)内种植粮食,厂区内其他地方种植苗木用于日后出售,这种情况能否适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洛阳市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项目,建公园属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吗?减免流程怎么走
目前现行政策中没有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根据财税(2003)2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洛阳市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项目,建议您咨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
企业临时占用一块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来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为耕地。之后该耕地转为了建设用地,请问转为建设用地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加工亚麻籽油和亚麻籽油渣饼的企业,原料亚麻籽是从国外进口 ,加工的亚麻籽油我们已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加工的亚麻籽油渣饼主要用于畜禽的饲料,属于国家规定的饲料范围。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法定增值税税率(%) 执行增值税税率(%)
您好。我公司有仓库一间,拟出租给另一公司。出租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定于5月1日收取全部租金12万元,租期一年。因此笔租金是收取的一年的租金,并且,租期分布在两年度。因此有如下问题:
1、在5月1日收到租金时,增值是否在6月份的申报期,将12万元全部确认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分十二个月向对方开具发票,分期确认收入。
2、在5月1日,收到租金时,房产税,是否在5月属期,按租金的12%全部缴纳,还是按每月1万元计算,分期缴纳。
谢谢
收到一张南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式),发票左上角没有二维码,并且在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中验证码始终不出来
1.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自税控盘升级后,公司销售的电动车,因查不到车架号,合格证编号,无法开机动车销售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请老师指导一下,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第五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开。(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