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21年1月购买一处宗土地,附带一栋办公楼和一个仓库。已于1月支付土地价款及办公楼和仓库的价款和契税,土地和房产已交付。土地证已经办理完毕,但房产证未办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办公楼将于4月拆除,仓库保留使用。请问,我公司现在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如需缴纳,从几月份开始缴纳?办公楼需要缴纳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2021年第7号公告,公共交通1-3月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因2020年优惠政策公告的截止日期为2020.12.31,在7号公告正式发布前,我司从2021.1.1起对外开具正常税率的普通发票,因经营面向公众的客运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数量较多无法红冲,我司是否可以对已开具正常税率发票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对其余未开票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的是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申报免税,无需收回红冲;若您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您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不用收回原发票,直接进行红冲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对开具的有税率的普票和免税的普票据实申报。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请问,纳税申报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里,扣除额开发支出80万在哪里填报?请直接回答填在哪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6.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您好,我单位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主要是回收废旧塑料袋,通过高温溶解冷却后切割的产成品是塑料颗粒。我想请问像我公司生产的这种塑料颗粒,是否属于财税【2015】78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里面3.7中的再生塑料制品?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1.在换领税务UKey前,需将您所有的金税盘、税控盘已领发票全部开具、已开具发票全部上传且完成抄报税(汇总上传)后,携带全部金税盘、税控盘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办理换领业务。
2.所需资料:《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已领用的全部金税盘或税控盘。
《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金税盘、税控盘,将旧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注销后,为您发行发放税务UKey,您填写税务UKey签收单后即可领回税务UKey。领回税务UKey ,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在开发项目时购买了扶梯,但未安装使用,现将扶梯卖给别人,需要开具电梯设备销售发票,请问这种临时业务,超过经营范围的开票,是否可以?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之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1、辽宁鞍山为什么企业所得定率征收连续三年不让定率征收。哪条法规规定?税务局以前年度看见企业连续三年亏损,规定必须定率征收所得税,为什么今年就变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施工方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会进行疏干排水,按照水资源税的相关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问题:施工单位是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但是施工单位是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服务的,那么,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直接取水的施工单位?还是作为甲方的房地产公司?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规定,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