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电影院,3月17日发布了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今天才得天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我司1月1日至3月28日按照客户合同要求已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文件后,我司便立即停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着手追回前面已开具的专票,但部分客户已认证发票,导致我司在追回发票上面临很大的困难。希望税局能够体谅企业的难处,能否按照2020年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13条:在相关延续优惠政策公告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6问回答: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非常感谢!
我是个人的营业房出租给单位 租用合同时间是2019年4月1-----2024年3月31日,租金每年一付,今年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发票我于2020年12月08日去税务部门开具了普通租赁发票给对方单位,现在对方单位提出发票是在去年12月开出的,现在不能用这个发票,要求我重新去税务部门重开发票,对方这个说法合规吗?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普通合伙企业员工在2月转为合伙人,在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的费用是全年的费用(5000*12)还是全年有几个月是合伙人就扣除几个月的费用(50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出让金及契税100万元,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总成本共计180万元。取得收储补偿金额共计200万元。请问,纳税申报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里,扣除额100万和80万在哪里填报?请直接回答填在哪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
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分公司不用接受分配,自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分支机构不需要分摊税款,但需根据税种登记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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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商业企业,主要是针对商场内店铺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同时缴纳房产税。
如果当月有出租则从租计征房产税,如空铺则按房产原值计征。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部分商户是月中退铺,请问当月的房产税应如何计缴,谢谢。
第一,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是四川成都的一家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政策,按照9%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近日是个税汇算清缴集中期间,我司收到数起个税的恶意投诉,申诉内容基本都是未收到申报收入。税务局联系到我司,我司提供所有申报材料,收入发放流水。后经我司了解到,这些恶意投诉的员工收入很高,个税税率也高,在年中离职后,到下家单位给他申报个税又从低税率开始算个税,导致汇算清缴需要补缴很多个税。他们为了躲避汇算清缴补个税,所以点投诉未收到申报收入。这种情况自3月以来已经发生3起,给我司及税务局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浪费了税务局的工作资源,强烈建议在员工个税APP上提示他们,如果是虚假投诉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不能就这么轻易的申诉。就像报了假警,一定是需要接受惩罚的。
您好,我在石家庄想象国际售楼部购买车位,售楼部收取15万元,合同签订14.5万元,令5千元只给开了一个手工收据,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售楼部合法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的备案资料“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目前情况:原先我公司完成合同认定备案时,科技局会出具一份技术合同认定书用于增值税免税认定(样式见附件)。税务局也根据此认定书作为重要的免税判定依据。本月(2021年3月)去做备案时,科技局告知可以做认定,但是不再出具技术合同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