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49号原文中,对罐头做出了说明: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
我公司所生产的臭鳜鱼产品标准流程如下:
1、 收购:农户收购鲜活鳜鱼。
2、 净膛:将鲜活鳜鱼去鳞、去内脏。
3、 盐渍:将净膛完毕的鳜鱼进行盐渍防腐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公司注册地在河北,工程作业在外地已预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河北是否还需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据实申报,如果需要,请问怎么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我是施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投标时造价编制是按照规定的9%税率投标,过程结算时是按目前的1%税率开具发票,请问最终结算审计税率是9%还是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9%税率,适用3%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您登录的是电子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系统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如果您登录的是开票系统,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011-0088;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如果您登录的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您可以拨打12366帮您提供技术电话。如果您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使用税务UKey,登录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若您使用的是蓝色税务UKEY,请拨打4006112366;如果您使用的是白色税务UKEY,请拨打95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非住房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
(2)一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9%。
2.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企业抬头的发票。
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建筑物(比如购物中心)达到使用条件(即内部装修完毕)后开始缴纳,还是在建筑物(购物中心)主体建成(完成封顶,内部未开始装修,未达到使用条件)就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我现有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该房产证是和朋友一起购买的自建房分割出来的,原自建房共4层,第2~4层为住宅,第1层(底层)当地人都做杂物间或车库(有的几十平方米、十几平方米,还有的几平方米不等。没有住宅的基本功能空间),按我们协议,第2层(套内面积95.34㎡)和第1层1个杂物间(套内面积14.29㎡)和1个车库(套内面积30.67㎡)归我所有。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对原房屋进行重新编号,并办理了一本房产证(一个产权证号)。由于原自建房规划用途是“住宅”,分割后每个部分规划用途都注为“住宅”。
请问单位每年发放几个大奖(在不同的月份发放),能不能有的人选择发放其中某个大奖时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而有的人在发放另外一个奖时使用一次奖金呢?
请问是不是在发放某个大奖时必须单位全员一起使用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您好,请问下我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在北京购入一处房产,租赁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北京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啥时缴纳?按月还是按季度还是半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