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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多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多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产权证前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一)规定: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请问:按照上述条例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不是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才产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开发时建有地下车位,对于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在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1、是否将车位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否可以扣除车位的成本费用?

    2、河南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成本扣除问题有无明确的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代扣代缴个税问题及税务代开票问题

代扣代缴个税问题及税务代开票问题

1、我司将一施工业务税务代开或者支付宝代开发票,我司收到该发票是否还需为该个人代扣代缴个税?

2、若是该个人未开票给我司,但是我司有且其代扣代缴个税,该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自然人取得除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税目所得,应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贵公司与个人间实际发生的业务。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咨询”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养殖场猪舍是否要缴纳房产税,是否有相关文件

养殖场猪舍是否要缴纳房产税,是否有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关于住房租金抵税还是住房贷款利息抵税问题

关于住房租金抵税还是住房贷款利息抵税问题

您好!本人在南昌工作,目前租房居住。今年3月,在南昌市内购买了一处预售的房子,要到2023年才能交房,今年5月份需要开始还房贷。

请问:对于购买期房暂无产权证,只能租房居住的,选择个税专项扣除时,是必须要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还是可以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或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中二选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物业服务业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吗?

物业服务业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和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问题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现税务局要求我司按预收账款的10%乘以25%,直接预交企业所得。如我司当年预收房款10000万元,税务局要求我司预交所得税250万元,我司认为应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进行预交企业所得税。

现请省局给个具体的答复,如为税务局的征收方式,湖北省是否有文件依据。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员工自己在社保局参保,个税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员工自己在社保局参保,个税汇算清缴能否税前扣除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自己在社保局买的社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吗?扣除金额是多少,全额扣吗,是填报在专项扣除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纳税知识

房地产现房销售收到的首付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地产现房销售收到的首付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发布时间:2021-04-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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