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厂内部使用的叉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缴纳车船税?如果需要缴纳车船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叉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我司是食品生产企业现有一批货品因为过期需要报废,那是属于非正产损失吗,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还是需要进一步确认产品过期的原因是否是主观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再确定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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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问题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墙体水泥基金是否可作为成本扣除项目?有人说,这部分是应该由政府返还,所以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加计20%的扣除基数中,是否需要剔除市政配套费。有人说,不可以作为加计20%的基数,但是目前没有明文政策,想咨询下河南这边的适用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仅有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建设过程中压覆矿方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需要对矿方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部分包含1.探矿权转让价款,2。资源转让价款,3.勘察投入,4.资金占用费。 对上述所述的经济补偿是否应该取得发票。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问,一家注册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残疾职工因参加工作时间较晚,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不让续保,而养老保险又没有交够十五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上班交够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这段时间除工伤保险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参保,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用工企业是否还能享受这些残疾职工的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福利残疾人没有在到期日前及时换证,造成残疾证换证时间没有连续,但是没有超过半年,期间这些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无中断、工资没有欠发,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用工企业是否还能享受这些残疾职工的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