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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怎么在税务局变更负责人和联系人

怎么在税务局变更负责人和联系人

    1.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支持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税务代理人员的信息变更。

    进入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平台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办理。

    2.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 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办税服务厅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您好,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出口货物有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不享受其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竞配建无偿移交涉税处理

竞配建无偿移交涉税处理

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报无偿政府的居住建筑面积。该部分居住建筑面积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费使用。

【问】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涉税处理

(1)增值税 按视同销售处理,按不低于建安成本确认开票金额?(2)所得税按增值税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作为拿地支付的代价,确认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土地增值税清算也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同时确认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作为成本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您好!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现在房地产开发的楼盘地下室形成的车位,在所得税上是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若属于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再生资源行业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吗?

再生资源行业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吗?

因为再生资源行业面对的主要是个体户、小摊贩等,进项发票取得较为困难,而目前关于再生资源的政策迟迟没有更新,而目前收购发票分为农产品专用和普通收购发票,普通收购发票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行业情形,请问我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收购发票核定,并且将其作为进项票证来作为企业所得税抵扣证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抵债的不动产,银行在接受和再处置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税率多少?

抵债的不动产,银行在接受和再处置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具体税率多少?

我是一家银行金融机构,经法院审理裁定需将抵押人的商业房产作为我行抵债资产,企业目前不能正常经营,请问银行在接受抵债资产时需要承担哪些税费,具体税率多少?如果完成过户后,如果银行想再出售抵债资产还需要承担哪些税费?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一般涉及以下税费: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9%。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发票时间是20年12月的,可以在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发票时间是20年12月的,可以在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建议根据相关会计准则。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问一下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的具体范围?员工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计入安全生产费吗?

问一下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的具体范围?员工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计入安全生产费吗?

该咨询平台主要解答与税收政策及办税、交费流程相关的问题,有关会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该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完工年度后取得发票申报问题

完工年度后取得发票申报问题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2019年为完工年度,2019年按照完工方式进行了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当时尚有未取得的发票,该部分发票在2020年度取得,请问该部分发票是在2020年度扣除还是需要调整完工年度的申报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跨市级单位增值税汇总纳税如何操作

跨市级单位增值税汇总纳税如何操作

 公司为一家注册在武汉的连锁药房,在武汉下设分支机构多家,做了增值税的汇总纳税。现本月新增一家孝感大悟的分支机构,同样登记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但在武汉市总分机构企业信息传递系统中无法添加武汉市以外单位。请问这种省局汇总的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一条规定,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准入管理。
(一)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内跨市州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报市州税务局审批。
(二)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见附件1,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为中心店(站)、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认真审核,进行实地核查,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总机构账册、报表或软件中是否能反映和记载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情况;
3.总机构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现实时监控,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上报审批机关确认,同时告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4-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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