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B,从房地产开发企业A处收购在建工程(已经开发50%),并取得A开具的在建工程发票。B企业取得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发生剩余的50%开发成本。后来,B企业开发销售完毕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1:取得的在建工程发票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2:后续继续开发发生的开发成本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您好,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年10月已办理增值税纳税汇总,增值税申报及发票开具已全部由汇总主体操作,增值税专用设备已不使用,且我司由于有诉讼无法清税注销。现想申请单独注销发行增值税专用设备,办税大厅说有规定必须清税才能注销发行(依据看截图),我想问是否可以不清税注销发行增值税专用设备。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是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实际征管情况具体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适用税率9%;转售电适用税率13%。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在销售货物中查找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正常在微信公众号房地产交易智能办税系统提交的契税申报审核期限一般在3-5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契税 房源信息 朝向 该怎么选
房屋为西户,门朝东,南北通透 朝向应该是?
同单元共四户,分别是东户、东南户、西南户、西户。中间是连廊,这种情况东南户跟西南户朝向应该是???
该平台主要负责税收政策的解答及办税缴费流程的指引,如需了解契税申报的清卡奸,建议登录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契税申报栏目了解详情,您提到的房屋朝向的选择不在该平台的解答范围。
我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因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滑,A公司单方违约未履行合同,我司根据合同转售条款将货物全部转售给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赔偿给我司转售差价损失和违约金,请问我司收到A公司的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还是仅出具收据即可?
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收到A公司违约赔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问:
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契税?
134号文件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个人出租住房行为,个人免征印花税;企业涉及房屋租赁业务,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印花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根据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