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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支付境外公司律师服务费,无人员来境,是否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公司律师服务费,无人员来境,是否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你好,我们公司有一笔对境外公司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服务内容:境外律师为我们公司申请境外地区专利权(中途无人员来境内,沟通通过邮件、微信),请问我们这种符合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十三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2020年11月竣工备案,2020年12月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成本,委托税务师事务做年度汇算和结转毛利额鉴证预计要到今年4月底才会出报告。今年第一季度也有销售收款,会计上记录在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成本,那4月份在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会计利润表上没有收入成本,销售收款的这部分是在特定业务调整那栏按预计毛利率计算调整,或按上年末企业自己结转的毛利率计算调整呢?或者按什么规则来申报第一季度的收款的所得税呢?

 

    开发的项目2020年11月竣工备案,2020年12月会计账上结转了收入成本,说明已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计算完工成本,就应当按完工产品来计算。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改扩建的房屋,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与容积率的关系

改扩建的房屋,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与容积率的关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十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增加后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要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地税局多收了我 一年的车船税。现在请求退回。

地税局多收了我 一年的车船税。现在请求退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文件规定,第十八条 车船税退税管理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业主委员会向我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仅提供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对方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业主委员会向我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仅提供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对方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我公司2020年7月份给客户开具了150多万的专用发票,因客户工作失误,认证发票时选择了不抵扣认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我公司2020年7月份给客户开具了150多万的专用发票,因客户工作失误,认证发票时选择了不抵扣认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我公司2020年7月份给客户开具了150多万的专用发票,因客户工作失误,认证发票时选择了不抵扣认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财税〔2004〕39号的有效性

财税〔2004〕39号的有效性

财税〔2004〕39号文中第一条第8款: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该文件的条款未有作废规定,是否有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4〕39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仍属政策执行有效期,相关优惠政策仍可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公司为做市场推广,在果园购买水果并让果园加工后用印有我们公司LOGO的包装盒子包装后送给客户(公司不是个人)。这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用。

公司为做市场推广,在果园购买水果并让果园加工后用印有我们公司LOGO的包装盒子包装后送给客户(公司不是个人)。这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用。

 你好!我公司为做市场推广,在果园购买水果并让果园加工后用印有我们公司LOGO的包装盒子包装后送给客户(公司不是个人)。1,这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用。2,这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1、是业务招待支出还是广宣费支出,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2.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除作为业务招待费,不能进项抵扣,不用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是2002年购买的房子,开发商没有购买发票,至今缴纳不了契税,请问怎么才能缴纳契税。

我是2002年购买的房子,开发商没有购买发票,至今缴纳不了契税,请问怎么才能缴纳契税。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1.2 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办理材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契税时,需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建议与开发商沟通开具发票,若其拒绝开具发票,您可拨打12366-4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纳税知识

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贫困县)国企负责人,我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我县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请问可以免税吗?

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贫困县)国企负责人,我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我县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请问可以免税吗?

我是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贫困县)国企负责人,我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我县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请问可以免税吗?还有哪些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请解答?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否则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对我区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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