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中有餐饮服务销售,并且独立核算。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20】8号 第五条的政策么?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若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的生活服务,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我老婆的工作地址是浙江义乌,但公司注册地是安徽阜南县,义乌这边让我向安徽税务投诉咨询,我老婆在该公司当派遣工6个月,工资单上有扣个税,但进入个人所得税没有看到任何申报的信息,而且工资是分公司账户跟个人账户两笔发放给员工,5000用公司账户发放,超出部分就个人账户发放,这是否存在偷税漏税?下面附上工资单跟公司发工资的短信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到底是按上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还是本期销售收入为基数!如果是按上年销售收入,不是应该每年结束后再申报吗?为什么显示是月报?我们现在都是按当月销售额为基数申报的,这种申报方式正确吗?如果不正确要如何更正过来?
1.根据皖财综〔2021〕8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根据皖政〔2012〕54号的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请教:房企一次性拍一块地,其中包括了商业用地及住宅用地,在拍卖合同上没有细分各自单价及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按使用年限折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十一条对土增清算分期做出了规定,规定为开发项目取得多个规划证或多个施工证的,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即以施工和预售时点来判断分期,因某些楼栋施工、预售时点即可划入前一分期,也可划入后一分期,使得证照很多的项目分期有多种分法(例甲项目共30栋楼取得了12个施工证16个规划证,难以据此划分分期,以1-6#楼举例,1-6#楼为一个规划证,1-5#楼为一个施工证,6#为一个施工证,现按照施工预售时点划分,分法一:1-3#划分为一个分期,4-6#划分为一个分期,分法二:1-4#一个分期,5-6#一个分期,分法三1-5#一个分期,6#一个分期),有人认为应将这些可自由划分的楼栋按规划证、施工证划入对应的分期,即分法三,但我认为,本条强调的是是否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就是为了解决多个规划证、施工证带来的分期困扰,仅考虑施工和预售时点即可,如果又对此再比照施工证、规划证分期,又回到了最初,违背了立法更加清晰明了的初衷,请给予答疑解惑
本人现共有两套房产,均为商贷。首套住房将于本年度4月将结清贷款并卖掉,名下只余1套房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信息应如何变更?是不是将首套房专项附加扣除变更为4月截止,剩余的1套房产还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请问:A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A为个人。现A想设立乙公司,持股比例100%,将A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设立乙公司,成立后A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
那么A将其个人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的份额转到乙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纳税,如果需要缴纳,需要缴纳哪些税款?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经营公寓及店面租赁业务,跟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合同期2021.1—2023.12月三年租期,其中2021.1—3月是装修期免房租,装修期如何缴纳房产税?这三个月需要按空置从价交税吗?还是可以考虑是整体三年租期按整体租金从租交房产税呢,装修期无租金收入就不交税了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